- 索 引 号:QZ06913-1301-2025-00101
- 备注/文号:晋东政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1-06
镇直(办)各部门:
经镇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将《东石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
东石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全过程监督,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级有关政策文件及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镇级工程建设项目
由镇(直)办及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的,使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工程是指基础设施类工程(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民生服务类工程(教育设施工程、医疗与养老设施工程、文化与公共服务工程)、产业发展类工程(农业配套工程、特色产业与旅游配套工程)、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城镇化配套类工程等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招标代理、测绘、环评、风险评估、检测、鉴定等服务,实行另行采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镇属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由镇主管部门(镇经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牵头,参照执行。
(三)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由镇主管部门(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牵头,根据晋江市农业农村局等上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执行。
(四)其他经党委会确定的,纳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集体决策,谁实施、谁负责。工程项目管理遵循“集体决策、分级负责、公开透明、全程监管”,坚持程序合规与效率提升相统一,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与廉政要求同步落实。
(二)落实管理主体职责。镇级各领域分管领导应当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落实责任机制。确定牵头部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策划、立项申报、设计、预算编制、发包招标、合同签订、施工协调、进度跟踪、质量安全、资金使用、验收结算、资料归档、竣工后的维护管理及移交等,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职责,并指定专人经办负责项目现场管理,全程跟踪项目实施。
(三)加强施工过程管控。镇各领域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第一线,核查工程施工情况,督促责任单位认真落实职责,及时排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快速整改闭环,杜绝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在项目进度上,倒排项目进度计划,确保工程进度。
(四)申请市直部门备案监管。项目规模符合市直相关部门监管的,由牵头部门根据项目类型,应向对应市级主管部门申报备案或申请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电力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统一管理
成立东石镇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一办五组”(附件1)。
(一)办公室(挂靠在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办公室)
(二)财审组(挂靠在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
(三)镇级工程招投标领导组(挂靠在规划建设和管理办公室)
(四)村级项目招投标领导组(挂靠在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五)东石镇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组(挂靠在镇纪检监察组)
第五条 职责分工及协调
(一)镇经济发展与改革办:负责对镇级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每年度对全镇各类项目的征集、策划、实施以及指导和协调纳入各级重点项目库。
(二)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办:负责对全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实施监管,负责指导镇级工程建设项目依规实施招投标活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范围规划用途的核查,并指导办理相关手续。
(三)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对全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范围用地性质的核查,对全镇土地整治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接市自然资源局对全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内涉及耕地、海域等控制线的进行核查、报批,并协助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四)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制定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并指导依规实施招投标活动,负责对渔业及海洋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接市林业园林局对全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内涉及林地、草地等控制线的进行核查。
(五)镇文体服务科:负责对全镇文保项目实施监管,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内进行各类文物、古建筑等保护范围及控制线的核查。
(六)镇应急管理办(消防):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配套消防设施建设的指导及监督。
(七)镇水利科(河长办):负责对全镇水利工程项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河(湖)道、海堤、湿地等保护范围及控制线的进行核查。
(八)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办: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依据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审核付款材料,按照程序办理拨款,同时配合项目审计与监督。
(九)镇纪委监察组:负责监督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执行、公开情况,以及项目实施中干部履职、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其他镇(直)办相关部门:依照建设单位职责,履行好其负责项目策划、立项申报、设计委托、预算编制、发包招标、合同签订、施工协调、进度跟踪、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验收结算、资料归档、竣工后的维护管理及移交等,履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职责。
第三章 项目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 项目策划与分类实施
(一)项目策划
1.镇(直)办各部门于每年年底申报下年度项目计划,明确建设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实施时限,提交镇经济发展与改革办备案,并协调统筹纳入上级各级重点项目库实施。
2.各村(社区)于每年年底申报下年度项目计划,明确建设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实施时限,提交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备案,并指导和协调统筹实施。
(二)分类实施
1.镇级工程项目建设
(1)5万(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各项目牵头部门填写《晋江市东石镇(5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表》(附件2),落实资金来源后,经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镇主要领导签批后,可采用直接委托或者询价比选(不少于3家)的方式确定承包人。
(2)5万及以上至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各项目牵头部门填写《晋江市东石镇(5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表》(附件3),落实资金来源后,经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其发包方式需经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参考附件4)同意后方可实施,其发包可采用询价比选(不少于3家)或邀请招标或简易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其中20万以上的项目应实施工程预算和审核。
(3)50万元及以上至400万元以下的。由各项目牵头部门填写《晋江市东石镇5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表》(附件3),落实资金来源后,经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其发包方式需经党委会议研究(参考附件4)同意后方可实施。按规定在镇招标投标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招投标;其中5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
(4)400万元(含)以上的。由各项目牵头部门填写《晋江市东石镇5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表》(附件3),落实资金来源后,经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其发包方式需经党委会议研究(参考附件4)同意后方可实施。应按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5)零星或分散工程项目。同一个年度内,同类型的零星或分散的小额工程项目,由各项目牵头部门充分策划,落实资金来源后(或对接财政所提前申报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项目牵头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其发包方式需经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其发包可采用“化零为整”集中发包,框架协议,通过询价比选或邀请招标或简易招标的方式。根据投资金额大小分类实施,具体参照上面第(1)-(4)点。
2.镇属企业工程建设项目由镇主管部门(镇经济发展与改革办公室)牵头,参照执行。
3.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由镇主管部门(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牵头,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等上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执行。
4.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各项目牵头部门负责,其发包方式经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择优确定施工单位先行施工,遵循“先处置后完善”原则,可以优先予以实施。
5.其他经党委会集体研究确定的,须纳入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施工过程全链条管理
1.规范工程合同:确定承包人后,应尽快组织签订工程合同,施工合同应不少于2人签字,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把关,合同中需载明工程质量、工期、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合同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
2.落实现场监督管理:(1)项目牵头部门,严格落实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项目实施分管领导应当定期召开项目建设调度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有效快速地推动工程项目的建设。(2)50万元及以上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履职,由责任主体部门开展日常巡查;(3)对隐蔽工程验收制度,由责任部门(建设、施工、监理等部门)共同确认;(4)工程变更应按程序报批,变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20%(其中变更超过合同价的10%及以上,需由牵头部门审核;重大变更超过合同价的20%或者5万元以上,需由牵头部门审核后,报镇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领导小组补充备案,需重新报镇党委会集体研究。
3.强化部门联动安全管理:(1)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规建办、 国土所、综合执法队、应急办(消防)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工作要求,通过部门抄送、联合巡查、综合执法的方式,加强项目的日常安全巡查监管。(2)项目实施部门为第一责任主体,需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方位质量安全管理。(3)施工单位须提交安全生产承诺书,监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巡查。
第七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审计
(一)落实竣工验收制度。工程建设完工,施工单位完工后,向责任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项目牵头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各参加单位验收人员共同确认,并填写《晋江市东石镇工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单》(附件5)。
(二)结算审核。验收合格后,项目责任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结算审计(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应报市财政部门备案;400万元以上工程需提交市财政部门复审。付款不得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条款,未经审计不得结清尾款)。
(三)项目建设档案管理。镇(直)办各部门,专人负责档案收集及管理,完整的项目与党政办对接,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整理归档集中管理;一是分别自行建立工程项目建设汇总清单(目录);二是项目牵头部门需及时建立各工程项目建设全流程完整档案并留存,确保一项目一档案。同时,应备份一份交由镇招投标中心。(档案目录清单资料,参考附件7)
(四)维护管理及移交管理。项目实施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竣工后保质期内日常维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固定资产登记条件,在完成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部门要及时对接镇财政所及时登记录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资金拨付管理
(一)资金拨付遵循“谁申报谁负责”原则,按合同约定节点支付(变更工程量需经结算审核后方可支付)。
(二)施工单位提交工程量清单、进度款申请表(附件6)、支付凭证(附件7)、开具税票等资料,经监理单位核定,项目责任部门审核。
(三)按程序报镇财政和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工程款5万元及以上、单笔大额资金或关键节点付款,需经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后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监督机制
(一)全程公开:项目招投标等关键信息应按规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分级巡查:对较大风险类项目每月巡查,一般风险类项目随机抽查,建立巡查台账,发现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到位。
(三)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每季度开展项目专项督查,重点核查程序合规性、资金使用效率及工程质量,督查结果纳入部门考核。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对项目实施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1.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擅自立项或变更项目的;
2.拆分项目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或违规确定施工单位的;
3.未按规定审核预算、违规拨付资金的;
4.忽视安全管理导致安全事故或质量问题的;
5.违反廉政违纪行为的。
(二)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第五章 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方案如与上级规定相冲突,以上级规定为主;如与本镇以往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主。未明确事项由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由镇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等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晋江市东石镇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及职责
2.晋江市东石镇(5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表
3.晋江市东石镇(5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建设审批表
4.党委会议过会资料(参考范本)
5.东石镇工程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报告(参考范本)
6.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参考范本)
7.工程款支付凭证(参考范本)
8.档案目录清单资料(参考范本)
9.项目工程建设实施流程图
10.东石镇级项目工程建设相关事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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