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来源:工程招投标 时间:2015-11-04 00:00 浏览量:

    安政〔2015189

     

     

    安海镇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镇直有关单位、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可研、项目建议书、环评、预算、招标代理、结算、检测等各个环节的规范运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关于可研、项目建议书及环评单位的确定

    (一)招标形式:采用公开询价的形式,以最低价确定中标单位;

    (二)询价名单:详见附表一;

    (三)服务费用:经询价后,按最低报价作为服务费用;

    (四)费用支付方式:提供正式书面报告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复后一次性支付。

    二、关于造价咨询单位的确定:

    (一)招标形式:采用公开摇号形式,现场随机抽取中标单位;

    (二)参与摇号名单:详见附表二;

    (三)服务费用:完成财政审核后,参照闽建财[2008]141号《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表》,预算价下浮0.2‰作为服务费用(详见附表5),如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调整文件,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进行调整。

    (四)费用支付方式:经财审合格后支付服务费用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20%

    三、关于招标代理单位的确定:

    (一)招标形式:采用询价的形式,以最低价确定中标单位;

    (二)询价名单:详见附表三;

    (三)服务费用:经询价后,按最低报价作为服务费用;

    (四)费用支付方式:完成招标代理相关事项,确定中标单位并完成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四、关于检测单位的确定:

    (一)招标形式:采用公开摇号形式,现场随机抽取中标单位;

    (二)参与摇号名单:详见附表四;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由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支付检测费用。

    五、关于结算单位的确定:

    (一)招标形式:采用公开摇号形式,现场随机抽取中标单位;

    (二)参与摇号名单:详见附表二(同造价咨询单位);

    (三)同一项目已通过公开摇号形式确定为预算委托单位的,不得再参与工程结算单位的摇取;

    (四)服务费用:出具评审报告,并报送市财政局备案(复核)后,按闽建财[2008]141号《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审核付费标准表》,结算价下浮0.2‰作为服务费用(详见附表5),如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调整文件,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进行调整。

    (五)支付方式:工程结算完成并经相关审核备案后,一次性支付服务费用。

    六、关于备案库中介单位的确定

    (一)从市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等已有备案库中优先,采取发邀请函的形式,通知有意向到安海镇参与项目服务的中介携带相关资质证书到规划建设办登记备案,按年度每年进行滚动备案一次。

    (二)按照对应中介单位的服务分类及登记的先后顺序,做为今后该公司参与摇号的顺序。

    七、关于询价及摇号的具体操作程序

    (一)申请:各项目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需要委托中介服务单位的,须填报申请表报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镇招投标中心办公室。

    (二)询价或摇号:公开询价的,采取电子文档询价函的形式向备案中介单位发出,有意参加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询价函相关要求,制定投标报价文件,并以密封邮寄形式投递至晋江安海镇政府,镇招投标中心将根据询价函确定的开标日期,在项目招标领导组及监督组见证下现场拆封,确定中标单位;

    公开摇号的,由镇招投标办公室工作人员邀请镇纪委及项目组一名人员参加,公开摇取确定中介单位。

    (三)公示:经询价或公开摇号确定中介单位后,在镇政府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期满无异议后,签订中介服务合同。

    八、其它事项

    因总规、控规、修规、专项规划等规划设计项目或具体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及其它特殊性项目,存在复杂技术难度或特殊要求,不宜采取公开招投标、询价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的,应采取邀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形式确定。

    附件1:安海镇项目招投标项目可研、建议书、环评询价名单表

    附件2:安海镇项目招投标造价咨询摇号名单表

    附件3:安海镇项目招投标招标代理询价名单表

    附件4:安海镇项目招投标检测单位名单表

    附件5:建设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审核付费标准表

     

     

                 安海镇人民政府  

    2015 10 26   

     

     

     

    抄送:市领导陈晋永、张淑语、黄小闽;市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镇党政联席会成员。

    安海镇党政办公室               2015 年10 月26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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