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监罚〔2022〕3号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给予
晋江市罗山街道永顺摩托车商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被处罚单位:晋江市罗山街道永顺摩托车商行
经营者:曾永顺
单位性质: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YF5U751
地 址:晋江市罗山街道苏前社区杏圃北路31号
案 由:非法雇佣童工案
主要事实和处理结果:
2021年12月29日,我局监察人员根据工伤认定科提供线索对该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检查。经调查,该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王一博(2005年5月17日生,2021年4月15日入职,同年5月19日受伤离职)从事修车工作。对此,我局监察人员向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晋劳监令〔2021〕0001083号),责令该单位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报告我局。
现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和《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该单位存在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被处罚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晋江市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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