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人社监罚〔2022〕2号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给予晋江金冠食品
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决定
被处罚单位:晋江金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建
单位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8944372
地 址:晋江市新塘街道办事处湖格工业区
案 由:非法雇佣童工案
主要事实和处理结果:
2021年12月27日,我局监察人员根据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报告对该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检查。经调查,该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黄英俊(2006年3月11日生,2021年11月11日入职,同年11月19日离职)、高思慧(2006年1月4日生,2021年11月11日入职,同年11月19日离职)从事生产工作。对此,我局监察人员向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晋劳监令〔2021〕0001124号),责令该单位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将改正情况报告我局。
现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和《劳动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9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该单位存在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被处罚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晋江市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开具《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