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以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和泉州、晋江市政府办公室部署要求,由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编制。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疑问或意见建议,请与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晋江市青阳街道迎宾路27号,邮编:362200,电话:0595-85682087,电子邮箱:fjjjshbj@163.com)。
一、总体情况
2019年,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按照省政府和泉州市、晋江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条例》《办法》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作用,积极有效的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新成效,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质量和实效。
(一)落实政务公开工作部署
1、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依法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保留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等。2019年,结合机构改革时间节点及时调整取消的前置审批条件事项,调整办事须知,依法依规规范前置审批条件;针对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120个市重点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并逐家发放抓紧完善环评手续的通知;采取规范资质管理、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每月通报、环评收费、责任追查等措施,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力度,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督机制。
2、推进区域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公开。定期做好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工作,每年年初进行梳理总结,形成上一年度环境质量公报,并及时对外公布。同时,根据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实时监测数据,每天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并及时向各镇街、市直相关单位发布轻微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
3、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每年将晋江市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公示在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并严格公示重点排污单位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2019年,共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布重点排污单位52家,国家版排污许可证发放公示171份。
4、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所有审批事项均录入晋江市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要求,实现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环评文件、批复文件的全本。2019年,共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9件。
5、推进群众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信息公开。落实信访“马上就办”,强化查处和反馈工作,加大对城市恶臭、餐饮油烟及“三厅”噪声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查处力度,妥善化解信访问题,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同时,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立案查处,并报送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记入企业信用信息。2019年,共公示信访件明细3003件,行政处罚案件381件,办理环境刑事案件3件。
(二)加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
1、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根据领导班子变动实际情况,变更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任小组组长,其他局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分工内的信息公开工作负审核职责,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其他领导各负其责、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抓落实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格局。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局办公室作为日常组织机构,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政策法规科负责提供对依申请信息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工作法律、法规的咨询和支持;信息中心负责局环境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建设、优化和维护,提供相关技术保障;其他各科室、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审核及办理工作等。
2、强化制度建设。一是完善公开责任体系,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组织多级审查,预公开的信息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上网公开。二是重要信息集体把关,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环境信息,由分管领导提交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坚决做到“公开不涉密,涉密不公开”。
(三)积极拓宽政务公开渠道
一是积极主动参加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认真学习上级下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严格按要求开展工作。二是加强与晋江市政务公开办的沟通协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填报和每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三是对主动信息公开的程序、内容、时效进行了全面梳理,严把公开信息质量关。四是注重环境信息公开载体创新和渠道畅通,通过媒体、环保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多渠道、多途径向社会主动发布生态创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等内容,定期向晋江市档案局提供环境信息公开的文件,定期向市政务公开办报送政务公开报告、信息公开报告,进一步拓宽市民获取环境信息的途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3 |
0 |
374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 |
0 |
381 |
行政强制 |
2 |
0 |
114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2 |
435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七)总计 |
2 |
0 |
0 |
0 |
0 |
0 |
2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要问题。一是信息更新不够及时,部分信息从内部平台到外部门户网站之间的搬送还存在时间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开时效。二是在主动公开内容的覆盖面上以及信息公开的质量把关上还需改进和完善。三是对信息公开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加大监督力度。
(二)改进情况。一是完善信息公开督查和考核机制,定期开展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学习,增强保密意识,做到依法、高效、准确、安全、全面公开信息。二是完善信息公开机制,进一步梳理细化各类环境信息,明确公开的责任单位,保障各类环境信息及时、准确、规范地进行传递,确保信息及时公开。三是丰富完善公开内容,加大对环境执法、行政处罚、环境信访、专项督查等信息的公开力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进行监测数据公开,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形式,增强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保证群众知情权,提高公众知晓率。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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