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4-2310-2022-00001
    • 备注/文号:晋乡村振兴办〔2021〕34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13
    中共晋江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1-13 11: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2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请抓好贯彻落实。

      

    晋江市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

    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1230

    晋江市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坚持依法依规、权责明晰、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在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构建资产家底清晰、产权归属明晰、类型界定科学、管护主体职责明确、运行管理规范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度,防范资产流失、损失和闲置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发挥效益,提高扶贫项目资产收益。

      二、主要任务 

    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对社会捐助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力争做到应纳尽纳,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并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管理体系。

      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主要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或补助形成的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帮扶车间、机器设备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的道路交通、供水饮水、卫生、电力设施、综合服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及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主要包括户用光伏、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户用安全饮水设施设备、圈舍、农机具等,统计生物性资产时,农田作物、用材林、存栏待售的牲畜等消耗性资产可不作统计,而经济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应进行统计。

      三、工作步骤

      (一)发布登记通告。各级主管单位按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主动在县级政务公开网站和镇(街道)、村(社区)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发布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的公告。

      (二)核查扶贫资产项目。市财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教育、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民政、民族与宗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真梳理十八大以来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扶贫项目,形成扶贫项目资金清单(附件1),反馈给镇(街道)。按照“谁建设、谁核查、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有扶贫项目逐项进行现场调查,全面了解项目现状,包括建设、验收、审计、管理使用等情况。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完善项目档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查和建立项目台账;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实施的项目,以镇(街道)为单位,成立核查工作小组,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查和建立项目台账(附件2)。

      (三)登记扶贫资产产权。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界定所有权主体,划清政府、集体和农户行使所有权的边界。跨镇(街道)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归县级主管部门;跨村(社区)的扶贫项目资产,权属归当地镇(街道)。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市委乡村振兴办提交市政府研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和管理。

      (四)审核、公告扶贫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负责对已核查、登记的扶贫资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扶贫资产项目信息(附件3)在政府网站和镇(街道)、村(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确权登记。

    (五)移交扶贫资产。确权登记结束后,市委乡村振兴办组织各镇(街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已确权资产账实清点,核对收支账目。对账实相符的,于清点核对结束后30天内开展资产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

       (六)夯实后续管理责任。市委乡村振兴办要把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监督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全局中安排部署,组织制定县级扶贫项目资产清单,明确相关部门、镇(街道)管理责任清单。镇(街道)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日常监管责任。乡村振兴、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教育、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民政、民族与宗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行业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七)落实资产管护运营。扶贫项资产特点, 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原则,落实管护主体,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产权所有者应按管理台账,根据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状况,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委乡村振兴办报告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做到账实相符。

     

       (八)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处置结果应及时公开。对规模较小的扶贫项目资产,可根据实际简化处置程序。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需要进行处置的,按照产权所有人处置资产的决策程序进行。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归村集体所有,按照村集体收入依法进行管理并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工作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管理需要。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承担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扶贫资产按照要求、标准、程序进行确权登记。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道)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工作的风险防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点,预防各类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对出现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进一步细化扶贫资产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

    附件1.晋江市扶贫项目资金清单

      附件2.晋江市扶贫项目核查台账

      附件3.晋江市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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