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设立登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时间:2018-10-29 15:19 浏览量: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

     (1)《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

    4.办理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先名称预先核准),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受理(当场) →决定(5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一式一份)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一式一份)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提交股东决定的由股东签署,提交董事会决议的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一式一份)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提交股东决定的由股东签署,提交董事会决议的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一式一份)

    7.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一式一份)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

    9.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一式一份)

    11.《“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该表格为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我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时需填报,具体事项详见表格提示。“多证合一”涉及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以及海关等部门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和《申请原产地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全部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网上工商应用平台”)办理登记。(一式一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1.年检要求:年检改为年报,请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陆福建工商红盾网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12.审批决定证件:营业执照

    13.注意事项:

     1、可登录“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http://www.qz.fj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  

     3、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5、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5659738(窗口)

     投诉电话:0595—85659615(市效能投诉中心)

              0595—85659702 (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www.jjsp.gov.cn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晋江市罗山世纪大道南1号行政服务中心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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