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企业设立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时间:2018-10-29 15:16 浏览量: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五条、第十四条;

    4、办理条件:

    1.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2.有经营场所;

    3.经营范围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

    受理(当场) →决定(5个工作日)。

    7、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式一份)

    4.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一式一份)

    5.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一式一份)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一式一份)

    7.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一式一份)

    8.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一式一份)

    9.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一式一份)

    10.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一式一份)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一式一份)

    12.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证明文件。(一式一份)

    13.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

    14.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一式一份)

    15.《“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该表格为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我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时需填报,具体事项详见表格提示。“多证合一”涉及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以及海关等部门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和《申请原产地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全部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网上工商应用平台”)办理登记。(一式一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备注:1.属于《泉州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2.需要核实的9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1、年检要求:年检改为年报,应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申报年报。

    12、审批决定证件:营业执照

    13、注意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材料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5、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5659738

    投诉电话:059585659615(市效能投诉中心)

              059585659702 (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www.jjsp.gov.cn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晋江罗山世纪大道南1号行政服务中心

    15、投诉渠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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