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第五条、第十四条;
4、办理条件:
1.有企业名称;
2经营场所;
3.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
受理(当场) →决定(5个工作日)。
7、申报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一式一份)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一式一份)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及《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一式一份)
7.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一式一份)
8.《“多证合一”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该表格为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我市“多证合一”整合事项时需填报,具体事项详见表格提示。“多证合一”涉及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受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以及海关等部门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含报关报检资质)》和《申请原产地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全部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网上工商应用平台”)办理登记。(一式一份)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备注:1.属于《泉州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2.需要核实的9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1、年检要求:年检改为年报,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申报年报。
12、审批决定证件:营业执照
13、注意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材料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5、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证件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5659738
投诉电话:0595—85659615(市效能投诉中心)
0595—85659702 (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www.jjsp.gov.cn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晋江罗山世纪大道南1号行政服务中心
15、投诉渠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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