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 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 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通告》政策解读
时间:2023-09-08 11:43 浏览量: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生态环境不断改善,生物多样性日趋丰富,在我市栖息繁衍的野生动物数量和种类持续增多,保护野生动物压力持续增强。受利益驱使,违法猎捕、出售、交易、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存在,给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带来一定威胁。

  二、决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八条 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四)《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地弓、吊杆、地枪、排铳、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阱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三、出台目的

  通过对我市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设定以及禁止使用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的说明,强化野生动物管理,加大猎具的清缴力度,从源头上预防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生,有效遏制乱捕滥猎、出售、交易、运输、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行为的势头,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繁衍生息,维护生态平衡,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晋江。

  四、重要举措

  (一)规定了禁猎区和禁猎期。本《通告》明确要求,我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环境),妨碍其活动。

  (二)规定了禁猎对象。本《通告》明确禁猎对象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规定了禁猎工具和方法。本《通告》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地弓、吊杆、地枪、排铳、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阱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规定了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我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实施捕猎和备案。

  (五)规定了社会民众的义务。本《通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发现非法猎捕、运输、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举报或控告。举报电话:110或85678110。

  (六)明确了施行日期。《通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线上线下、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对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和相关保护知识,扩大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日常巡查管护。充分发挥林长和护林员职责,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管林护林范围,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同时,鼓励广大群众提供破坏野生动物的案件线索和举报破坏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执法保障力量。强化野生动物执法检查,充分发挥我市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联席会议制度作用,联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和曝光各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六、政策解读人

  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林业资源监测中心 8563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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