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1-0240-2023-00363
- 备注/文号:晋政规〔2023〕16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4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强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八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市境内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猎捕方法通告如下:
一、晋江市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环境),妨碍其活动。
二、本通告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粘网)、地弓、吊杆、地枪、排铳、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阱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四、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实施捕猎和备案。违反有关规定,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我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发现非法猎捕、运输、交易、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权举报或控告。举报电话:110或85678110。
本通告由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负责具体解释。
本文件自2023年10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日止。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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