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公安局拟对下列项目进行询价采购,现面向所有潜在供应商进行询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名称:晋江市公安局城安系统(2024)光纤线路租用服务项目
二、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采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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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 |
数量(条) |
租用时长(月) |
最高控制单价(条/月) |
最高控制价(元) |
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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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50 |
12 |
130 |
234000 |
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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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50 |
12 |
130 |
234000 |
指定地点 |
(二)技术要求
1.本项目的光纤线路租用服务为采购人要求的指定位置到晋江公安局机房或泉州市公安局机房的端到端通信服务。供应商应提供两端设备端口之间网络通信所需的所有通信设备(包含光电转换设备、跳接设施、头尾光纤交接盒、接口跳接、转换尾纤等各种设备),采购人确定点位后,供应商应在15天内完成施工并调通网络。
2.为保障该光纤数据网络的稳定性与可扩展性,供应商提供的端到端光纤线路服务的网络带宽速率须满足采购人使用要求且必须不低于50M。光缆铺设与光芯的光衰须符合《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GB51171-2016)、《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GB51158-2015)等国标与行业标准。
3.供应商负责保障所提供的光纤线路服务的各项维护管理工作,提供7×24小时故障申告和投诉服务,确保通信安全畅通,如遇通信故障,供应商应按《电信服务规范》规定,及时处理,并完成障碍修复;实现采购人要求的网络服务。
4.点位周边100米范围内具备复用的线路需充分整合、复用,供应商应提供整合、复用所需的设备(包含光电转换设备跳接设施、头尾光纤交接盒、接口跳接、转换尾纤等通信所需的各种设备),并负责网络调通。费用按实际交付使用点数据实结算。
5.每个合同包提供至少一套公安部认证的PWL设备,用于网络故障应急处置。为确保视频专网安全,施工中应使用符合网络安全标准的调试设备(禁用无线网卡、蓝牙等无线功能),专网专用。
三、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供应商须为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社会团体;
(三)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四)供应商资质要求:供应商或其母公司具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运营商参与投标提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供应商从事建设、管理、经营、维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业务且具有本地光缆干线网络。
四、报价要求
报价金额应包含服务期内所有人工、差旅及符合本项目要求产生的不可预见的费用;报价超过预算价视为无效报价;报价书须由报价供应商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加盖公章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一起密封,并于在2025年6月18日18:00前派代表送至晋江市公安局,或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五、其他说明
凡对本次采购提出疑问,请以信函、电话、传真或来人形式与晋江市公安局联系。
采购人:晋江市公安局
地址:福建省晋江市和平中路1号
联系人:杨德仲
电话:13506051230
附:《询价报价书》
晋江市公安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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