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晋江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16日
晋江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一)为规范本市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含多点执业)的医师、护士、药师(士)、技师(士)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指南、操作规范、职业道德等行为。
(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实施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日常管理,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
(五)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行为,实行记分与处罚、处分并行,不得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纪律处分,也不得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代替记分。
二、 记分情形与分值
(六)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一次记分的分值设12分、8分、6分、4分、3分、2分、1分,共七个档次。
(七)执业资质与权限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违规在非医疗卫生机构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的;
2.未按照注册(备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急救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3.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构、人员执业(资格)证件(照)的;
4.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开展干细胞临床试验或者生物技术临床研究的;
5.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不具备相应条件的。
(八)医疗质量与安全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负有直接责任的;
2.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3.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感染控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4.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5.开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明确要求停止、废除或者禁止开展的手术、技术、项目等的;
6.不书写病历资料的;
7.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8.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编造虚假服务材料、家庭医生签约的。
(九)药品、器械与处方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违法违规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或违法违规使用抗肿瘤药品等其他高风险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2.私自储存、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或者医疗器械带至其他场所使用的;
3.使用假药、劣药、未经批准药品或过期、失效药品的;
4.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十)医德医风与廉洁从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诱导消费、过度医疗、医疗欺诈等行为的;
3.违规参与医用耗材、设备、器械、药品等采购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取得书面知情同意,违法违规对患者进行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的;
5.违法违规与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生物技术等机构合作开展临床研究及执业活动的;
6.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服务态度、行为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一)信息报告与公共职责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的;
2.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以及未成年人强制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或者拒绝向执法监督部门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记分:
1.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完全或者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一次记12分;
2.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一次记12分;
3.发生二级医疗事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一次记8分;
4.发生三级医疗事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完全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一次记8分;
5.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一次记6分;
6.发生三级医疗事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一次记6分;
7.发生四级医疗事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完全或者主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一次记6分;
8.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一次记4分;
9.发生三级医疗事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次要责任或者轻微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一次记4分;
10.发生四级医疗事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一次记4分;
11.发生四级医疗事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一次记3分。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8分:
1.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虚假检测或诊断报告的;
2.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违规参与医用耗材、设备、器械、药品等采购销售,造成后果的;
4.未按规定取得从事放射诊疗、感染控制、血液透析、母婴保健、预防接种等特殊岗位培训合格证明擅自独立上岗的;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1.传染病疫情暴发或者医院感染性疾病暴发期间,未按照规定报告相关病例的;
2.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3.未经监护人同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和手术等操作的,急救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4.利用患者的处方、记账单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
5.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感染控制、预防接种规范等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后果的;
6.未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工作职责。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1.未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批准,擅自开展会诊活动的;
2.除紧急情况外,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的;或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替代医疗方案等事项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进行发药,造成后果的;
4.未按规定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未造成后果的;
5.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的。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或者开具空白处方的,或使用处方开具非特殊治疗食品、保健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的;
2.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越级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因紧急抢救危急重症患者需要的除外);
3.执业助理医师违规单独从事临床诊疗执业活动的;
4.对个人印鉴、工号、账号等医疗身份标识未做到规范管理,造成后果的;或冒用、盗用他人印鉴、工号、账号等身份标识的;
5.违反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感染控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且造成轻微后果的;
6.在对患者或者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未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或者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未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的;
7.不按规定开展实习人员指导,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1.未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原则(不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抗肿瘤药品以及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并备案的超说明书用药情形),未造成后果的;
2.具有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
4.未按规定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
5.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医疗事故、重大医疗纠纷、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假药、劣药、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食源性疾病的,或者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未造成后果的;
6.在执行医嘱过程中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7.本机构不具备相关资质或限于设备、技术条件不能开展相关诊疗活动,未按规定告知病人转诊的;
8.违反规定使用医用耗材,未造成后果的;
9.未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和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的;
10.在医疗卫生机构的住院病历质量评价中,病历存在重大瑕疵,被评判为丙级病历的主要负责人员。
(十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1.病历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或病历书写存在关键诊疗信息缺失或严重失实等明显不符合病历书写管理相关规定,但未达到丙级病历标准的;
2.护士无恰当理由未及时执行医嘱,未造成后果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审核发药,未造成后果的。
三、记分实施
(十九)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管理,落实依法执业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考核管理制度,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包括注册和备案)不良执业行为档案。
(二十)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本机构医务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记分情况报告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二十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学会、医院协会、医师协会、护理学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等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线索的,应当及时移交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处理。
(二十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查实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作出记分决定前,书面事先告知该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可在收到书面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十三)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该医务人员,同时抄送发生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主要执业机构。
(二十四)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十五)医务人员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记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同意记分结果。
(二十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异议申请后,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或相关行业协会代表进行合议,并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十七)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计计算。
(二十八)医务人员涉嫌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行为的,由不良执业行为发生地的医学会进行专业认定;涉及其他复杂情况难以认定情形的,可邀请卫生监督专家共同论证;医学会或卫生监督专家的认定意见可以作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依据。
(二十九)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1年,记分周期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分值自动清零,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
(三十)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查实医务人员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时间所在的记分周期已期满的,应当将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现记分周期内,并同时注明不良执业行为发生的时间。
四、记分结果运用
(三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将本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在本机构内部公示栏及官方网站等载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与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及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等挂钩。
(三十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已经记分的医务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1.累计记分达到6分不满8分的,由其主要执业机构对其进行警示谈话,加强教育培训,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
2.累计记分达到8分不满10分的,由其主要执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7天,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其中医师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所有执业机构应当限制其处方权;
3.累计记分达到10分不满12分的,由其主要执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15天,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其中医师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所有执业机构应当限制其处方权;
4.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由其主要执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30天,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其中医师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所有执业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不得参与当年度评先评优,对不适合原岗位的,主要执业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调岗或暂停执业等处理。
(三十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评审及信用等级评价等挂钩。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对本机构医务人员记分管理责任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作为该机构校验、评审及信用等级评价的扣分或负面评价因素。
(三十五)医务人员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暂停执业处罚的,一次记12分,并记入执业注册管理系统;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一次记6分,并记入执业注册管理系统;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一次记4分。同一案件出现两种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以最高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分值之间不叠加。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对应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的,以最高记分计算,同一行为不叠加。
(三十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处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时,发现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涉及其他相关部门问题的,将按规定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加强信息沟通,确保记分标准与事实认定的一致性;对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等特定领域另有记分或处理规定的,不视为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发现医务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医学会等部门组织和医疗卫生机构等未按规定进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或者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
(三十八)本办法由晋江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三十九)本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5日止。
- 一图读懂《晋江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2026-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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