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政策解读以问答形式对《晋江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旨在帮助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该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和实施要求。
一、总则部分解读
1.《晋江市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本办法旨在规范本市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约束机制,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水平,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卫生行业健康发展。
依据:本办法第一条
2.本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含多点执业)的医师、护士、药师(士)、技师(士)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依据:本办法第二条
3.什么是“不良执业行为”?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卫生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指南、操作规范、职业道德等行为。
依据:本办法第三条
4.记分管理与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是什么关系?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行为,实行记分与处罚、处分并行,不得以记分代替行政处罚、纪律处分,也不得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代替记分。
依据:本办法第五条
二、记分情形与分值解读
5.记分分值分为哪几个档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一次记分的分值设12分、8分、6分、4分、3分、2分、1分,共七个档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
6.哪些情形会被一次记12分?
一次记12分的情形主要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在非医疗卫生机构为他人提供医疗服务;未按照注册(备案)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机构、人员执业证件;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负有直接责任;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诱导消费、过度医疗、医疗欺诈等行为;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
依据:本办法第七至十一条
7.医疗事故责任人员如何记分?
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的主要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记分:
|
医疗事故等级 |
责任程度 |
记分分值 |
|
一级医疗事故 |
完全或主要责任 |
12分 |
|
二级医疗事故 |
完全责任 |
12分 |
|
二级医疗事故 |
主要责任 |
8分 |
|
三级医疗事故 |
完全责任 |
8分 |
|
一、二级医疗事故 |
次要责任 |
6分 |
|
三级医疗事故 |
主要责任 |
6分 |
|
四级医疗事故 |
完全或主要责任 |
6分 |
|
一、二级医疗事故 |
轻微责任 |
4分 |
|
三级医疗事故 |
次要或轻微责任 |
4分 |
|
四级医疗事故 |
次要责任 |
4分 |
|
四级医疗事故 |
轻微责任 |
3分 |
依据:本办法第十二条
8.哪些情形会被记8分、6分、4分、3分、2分或1分?
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标准如下:
|
记分分值 |
主要情形示例 |
|
8分 |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虚假检测或诊断报告;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此类处方;未按规定取得特殊岗位培训合格证明擅自独立上岗等 |
|
6分 |
未依法履行传染病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职责造成后果;未经监护人同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强制报告职责等 |
|
4分 |
未经所在机构批准擅自开展会诊活动;未依法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明确同意实施手术;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等 |
|
3分 |
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或开具空白处方;越级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执业助理医师违规单独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等 |
|
2分 |
未遵循合理用药原则;未按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未按规定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病历被评判为丙级病历等 |
|
1分 |
病历资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护士无恰当理由未及时执行医嘱;药师未对处方进行审核发药等 |
依据:本办法第十三至十八条
三、记分实施解读
9.记分工作由哪些机构负责实施?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实施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日常管理,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
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0.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被发现后,记分程序是怎样的?
记分程序主要包括: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本机构医务人员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记分情况报告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查实医务人员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作出记分决定前书面事先告知该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可在收到书面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
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该医务人员,同时抄送发生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主要执业机构。
医务人员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记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
依据:本办法第二十至二十六条
11.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如何记分?
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涉及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务人员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计计算。
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12.记分周期如何计算?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1年,记分周期按照自然年度计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分值自动清零,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
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四、记分结果运用解读
13.医疗卫生机构对已记分的医务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已经记分的医务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
累计记分 |
处理措施 |
|
6分不满8分 |
警示谈话,加强教育培训,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 |
|
8分不满10分 |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7天,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医师培训期间限制其处方权 |
|
10分不满12分 |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15天,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医师培训期间限制其处方权 |
|
12分及以上 |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30天,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医师培训期间取消其处方权;不得参与当年度评先评优;可调岗或暂停执业 |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
14.记分结果与医务人员个人发展有何关联?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与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及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等挂钩。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当年度评先评优,对不适合原岗位的,主要执业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调岗或暂停执业等处理。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15.记分结果与医疗机构有何关联?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评审及信用等级评价等挂钩。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对本机构医务人员记分管理责任的,其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作为该机构校验、评审及信用等级评价的扣分或负面评价因素。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16. 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如何记分?
医务人员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暂停执业处罚的,一次记12分;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一次记6分;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一次记4分。同一案件出现两种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以最高行政处罚分值计算,分值之间不叠加。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对应本办法规定的记分情形的,以最高记分计算,同一行为不叠加。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
五、附则及其他解读
17. 本办法何时开始施行?有效期多长?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5日止。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九条
18. 本办法由哪个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晋江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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