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41-0620-2025-10001
- 发布机构:晋江市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02
第一章 晋江市商务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晋江市商务局是晋江市政府组成部门,可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以及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具体处理投诉事项如下:
一、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上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构转交的投诉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进行投诉。
投诉咨询电话:0595-82686006
传真:0595-82686000
投诉工作邮箱:swjtck008@163.com
纸件投诉邮寄地址:晋江市青阳街道金融广场二期1B1408商务局 投资促进管理科
第二章 受理条件与要求
一、有关定义
(一)投诉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是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二)投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
(三)被投诉人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泉州综合保税区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
二、投诉材料要求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投诉材料应包括: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投诉人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反映的事项应当真实有据。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上述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三、不予受理条件
(一)匿名投诉;
(二)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三)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四)经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十)不属于市商务局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受理时限
(一)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市商务局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 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
(二)市商务局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市商务局于7 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不属于市商务局受理范围的事项,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章 处理方式与期限
一、处理要求
(一)工作要求
市商务局在受理投诉后,将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联系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市商务局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
(二)投诉人义务
市商务局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处理方式
根据投诉事项情况,市商务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三、处理期限
市商务局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四、终结事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市商务局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市商务局联系,投诉人连续30 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七)投诉处理期间,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以及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市商务局在3 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流程图
2、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书模板
晋江市商务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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