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56-2420-2023-10384
- 备注/文号:晋市监〔2023〕105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01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局相关科室:
现将《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全域通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日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事项
“全域通办”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解决企业和群众跨辖区办事麻烦、“多地跑”、“长途跑”等问题,深入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和群众的获得感,经研究,决定在晋江市全域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全域通办”工作,并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全域通办”是指申请人根据方便、自愿原则,不受辖区限制,自主选择到全市的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此举打破了之前按属地辖区办理的传统模式,根据群众办事申请需求导向,统筹盘活全市的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资源,大力提升全市的行政审批效能,有效调动经济主体活跃度,进一步激发全市经济市场活力。
二、适用的区域和行政审批事项
(一)适用区域:全市各市场监督管理所、驻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决定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纳入“全域通办”审批事项内容。
(三)适用“全域通办”的行政审批事项:
个体工商户登记(台湾个体工商户设立及住所变更登记以外)、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涉及“免申即办”的审批事项由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全域通办”。
公司、分公司、国有企业分支机构、有限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公司;企业基本情况表查询、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歇业备案、等事项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全域通办”。
外资、国有企业注册登记、企业迁移、台湾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及住所变更、企业档案内档查询等由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办理。
其他未列明的许可事项仍由原许可单位负责。
今后将根据情况动态调整,逐步纳入其他审批登记事项。本方案下发后,上级改革文件有调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三、办理模式
根据事项办理的情形,“全域通办”办理方式分为两种:
一是当地直办。申请人可在就近的市场监管所窗口全流程直接办理有关审批许可事项,实行跨地域无差别受办模式。如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等在各镇、街道市场监管所均可办理,群众无需到营业执照所属辖区市场监管所办理。
二是网上云办。申请人可自行随时随地在网络端、移动端网上办理,实行全程网办或网络预审模式。如:申请人可通过移动端闽政通APP进行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办理,也可通过电脑端网上自助申请。
四、工作流程
1.受理。当地直办事项,群众可到就近市场监管窗口“全域通办”窗口受理。网上云办事项可在家自行申请或者到市场监管所咨询服务窗口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网上受理。
2.办理。严格按照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理流程,分类实施审批、流转和反馈。
受理窗口根据职责对接收到的申请件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准,并发放有关证照。如需属地市场监管所指导帮助,可通过系统实时联络,由属地窗口进行远程指导或审查。办理期限从审批部门收到材料之日起计算。
3.结果领取。“全域通办”事项需要向申请人颁发纸质许可文件的,申请人应到申请办理的窗口领取。
4.档案整理。各市场监管所应该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归档。除企业登记外,其他跨辖区办理的档案应按不同的市场监管所和办理事项分类整理归档,并在一个月内把企业登记档案和其他跨辖区办理的档案送到审批科。各市场监管所每月到审批科取回本辖区的许可登记档案以利于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域通办”是深化“营商环境”改革,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的重要举措,各窗口要深刻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合理安排窗口工作人员,配足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全域通办”顺利实施。市局将根据情况对“全域通办”审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加强学习培训
审批科要及时开展各审批事项业务培训,开展审批质量评析分析会,督促指导各所窗口人员审批业务提升。各所要重视窗口人员业务水平提升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学习和跟班学习,提高审批业务水平以及审批质效。
(三)加强沟通衔接
各窗口要严格按照办事服务指南,进一步梳理办事流程及材料,确保审批事项的标准化、规范化,各审批事项都要严格按照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的审批时限内办结,保证全域通办工作衔接顺畅,有序推进。各窗口应加强联系,积极主动做好沟通,避免群众“折返跑”,让申请人“最多跑一趟”、“一趟不用跑”。
(四)绩效激励导向
市委市政府把市场主体增量作为我局绩效考评的重要标准,我局也将根据窗口审批办理业务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对各所的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在绩效考评和人员评优评先时,给予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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