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6-2420-2026-00002
- 备注/文号:晋政民〔2026〕3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08
全市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规范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在公益慈善和对外交往合作领域的长效机制,福建省民政厅制定了《福建省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的工作流程》(闽民规〔2025〕8号,以下简称《工作流程》)。现将《工作流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掌握,遵照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工作流程》对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提出明确要求,实现了全链条管理,是提升涉外工作规范化水平的重要制度保障。各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工作流程》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强化内部管理、提升业务能力的关键举措,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操作要求。
二、强化贯彻落实
(一)加强学习研讨。全市社会组织要根据自身实际,组织理(监)事会成员及涉外业务工作人员,采取集中学习、自主学习、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工作流程》精神,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工作流程》的内容要求,掌握政策界限,划清行为底线,提高依法自律的主动性、自觉性。要重点围绕境外组织资质审查、资金来源甄别、敏感项目判定、审批备案报告等环节开展交流研讨,确保所有涉外业务人员熟练掌握《工作流程》核心要求及操作细节。
(二)强化自身建设。全市社会组织要以贯彻落实《工作流程》为契机,查缺补漏,自我强化、自我规范,建立健全接受境外捐赠和项目合作评估、退出机制以及管理规定配套制度,通过加强党的建设、制度建设、过程管理等加强自身建设,明确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的管理要求,健全务实管用的合规制度体系,提高法人治理能力、管理能力和发展能力,提升防范风险管理能力。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作流程》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所主管社会组织的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督促指导落实不到位的社会组织及时整改。
(二)筑牢风险防控防线。各社会组织要从全局出发,压实主体责任,细化工作举措,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建立健全涉外业务风险自查机制,时刻保持警惕和戒备,提高对潜在风险隐患的识别、预警、处置能力,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三)严格依规组织实施。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所有接收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规定执行,严格捐赠(合作)主体背景审查,规范书面协议签订、履行审批备案程序、落实信息公开要求,熟练掌握涉外事项备案报告的统一流程和信息报送要求,做到 “先审批后实施、无备案不开展”,确保每一步骤合规可追溯。
附件:福建省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的工作流程
晋江市民政局
2026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的工作流程
福建省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是指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或企业、个人的捐赠或者与上述主体开展合作。
一、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前的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
3.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
5.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6.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7.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8.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社会组织履行内部程序
1.确认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有关事项是否符合章程业务范围;
2.组织对境外组织资质、资金来源进行考察甄别;
3.开展评估论证并形成评估报告(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需征求党组织的意见);
4.理事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履行相关程序并形成决议。
(三)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1.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的评估报告;
2.理事会或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纪要;
3.社会组织专题报告文书;
宗教类社会组织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按《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四)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指导
1.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有关事项,事前组织检查评估并进行指导;
2.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接受境外捐赠和项目合作评估、退出机制以及管理规定。
二、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时的要求
(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约定
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1.项目名称;
2.项目概况(开展领域、地域、起止时间、投入的资金或物资数量);
3.双方的基本情况;
4.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资金或者物资来源、管理和使用的约定;
6.关于项目终止的约定和项目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二)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社会组织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合作的,由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向代表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三)履行主体责任
社会组织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时必须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完成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后的要求
(一)社会组织在接受境外捐赠、与境外开展合作结束后,将活动情况书面报送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
(二)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临时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活动情况书面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通过年度活动计划备案开展合作的,由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别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三)社会组织应将有关捐赠资金、合作事项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慈善类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五)社会组织应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书中如实填写接受境外捐赠、开展境外合作有关情况。
四、施行时间
《工作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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