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6-2402-2025-00043
- 备注/文号:晋政民〔2025〕104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30
各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设施配套,规范 2021年11月30日以前出让土地养老用房配建与验收工作,保障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配建及验收具体要求
(一)尚未通过方案设计审批的,且土地出让合同有养老用房配建要求的住宅小区项目,由我局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开展方案设计审批工作。开发建设单位需严格依据获批的方案推进养老用房配建,项目建成后,按获批方案及验收要求提交材料申请验收,确保配建内容与合同约定、审批方案一致。
(二)尚未通过方案设计审批的,且土地出让合同中未对养老用房配建作出相关要求的住宅小区项目,由我局按照《晋江市民政局 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民政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区和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的通知》(晋政民〔2022〕35号)文件相关标准与规定,开展方案设计审批工作。开发建设单位需依据我局审批通过的方案,落实养老用房配建任务;项目建成后,需按审批方案及相关验收规范,向我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后续使用要求。
(三)已完成方案设计审批的,且规划方案中有配建养老用房的住宅小区项目,各开发建设单位需按照已审批通过的规划方案中关于养老用房的配建要求,推进养老用房建设。验收阶段,我局将对照审批方案进行核查,重点确认养老用房的建设规模、功能布局、设施配置等是否与审批内容相符。
(四)已完成方案设计审批的,且规划方案中无养老用房配建要求的小区项目,在项目验收阶段,由项目属地镇街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18〕162号),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或调剂现有用房等方式,为该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需积极配合属地镇街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并将配建结果报我局备案。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开发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养老用房配建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项目建设重点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配建及验收工作,不得擅自缩减配建面积、降低建设标准。
(二)主动对接,及时申报。在配建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若遇到问题,应及时与我局沟通对接;项目建成后,需在规定时限内整理完善验收材料,主动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避免延误验收进程。
(三)强化责任,严肃追责。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落实养老用房配建任务,我局将依法依规不给予通过验收。
晋江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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