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6-2310-2025-00042
    • 备注/文号:晋政民规〔2025〕4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24
    晋江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5-11-03 11:10

    全市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4〕43号)、《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晋江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委办发〔2018〕5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监管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规范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推行我市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通知如下:

      一、公示和述职对象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对象包括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以及已成立社会组织拟变更的新任负责人。负责人包括在社会组织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行政负责人)、监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等领导职务的人员(以下简称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述职对象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

      二、公示和述职主体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双重负责,由市民政局以及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公示。

      (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述职由任职社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三、公示和述职内容方式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工作单位及职务、拟任职的社会组织名称(是否为慈善组织)及职务等。在公示人选的同时,应公布举报电话和地址、信箱等信息(样式详见附件1)。公示单位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单位公示栏等已有的公示渠道,也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述职内容包括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业务工作情况、安全生产情况、法定代表人履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努力方向等。

      四、公示和述职的基本程序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流程

      1.申请成立登记的社会组织在提出拟任负责人人选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交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

      2.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拟任负责人人选基本情况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核查,初审合格的由社会组织提交登记管理机关进行任职条件审核,通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进行公示。

      3.遇有群众反映问题的,由接受反映的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处理反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公示结果应向社会进行公开(详见附件2)。

      4.公示通过的,社会组织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产生负责人,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审批(备案)材料,登记(备案)材料应与公示通过结果相一致。公示未通过以及选举未通过的,由社会组织重新提出拟任负责人人选,按程序另行公示、选举。

      5.已批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因换届、增补等原因拟调整负责人,应在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前,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充分说明人选的相关情况,按照上述程序,完成拟任人选的公示。

      (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述职流程

      1.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应在每年年底前向理事会述职,接受评议。

      2.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完成述职评议后,任职社会组织应将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和评议情况材料存档。

      五、相关要求

      (一)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和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是加强我市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重要抓手。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的审查把关,要加强宣传,让群众及时了解公示内容,并为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条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把任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和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产生整体效应,提高社会组织选人用人质量,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待群众来访,并及时登记建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经查证属实、违反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有关规定的,不予批准其任职;发现弄虚作假的,严格追究相关组织和人员责任。对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法定代表人年度述职或开展了法定代表人述职但未保存相关材料的,列入重点督查对象。

      (三)本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特此通知。

      附件:1.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样式

            2.关于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情况的说明

            3.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相关政策要求

                                                                   晋江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

      (样式)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监督,根据社会组织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对下列人选拟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情况予以任职前公示:

      1.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晋江XX(镇街)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晋江市XX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拟任XXX(社会组织名称,如是“慈善组织”的需注明)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2....

      3....

      公示时间为:20XX年X月X日—X月X日(5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与XXXXXX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联系。联系地址:XXXXXX(邮编:XXXXXX);联系电话(传真):0595-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

      XXXX(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情况的说明

      我单位已于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对XXX等X名人选担任XXXX(社会组织名称)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结果如下:

    序号

    姓名

    拟任职务

    公示结果

    通过

    不通过

    1

    赵某

    会长

    (法定代表人)

     

    2

    钱某

    副会长

     

    3

    孙某

    副会长

     

    4

    李某

    秘书长

     

    5

    周某

    监事长

     
             
             

      本说明仅适用于社会组织新成立、换届及届中变更负责人的任职前公示。

      XXXX(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3

      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相关政策要求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突出政治审核,主要包括负责人人选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

      一、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社会组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政策要求;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未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

      (四)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五)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内,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立案调查处理;

      (六)曾担任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或者对被取缔的组织负有责任的人员,撤销登记或者取缔时间未逾5年;

      (七)本人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被列入相关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

      (八)在职或退休公职人员,未经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或备案;

      (九)其他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情形。

      三、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任职要求

      (一)社会组织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应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四)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要求

      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职务,具体按照《中共晋江市委组织部 晋江市民政局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兼任职务的通知》《中共晋江市委组织部 晋江市民政局关于规范科级以下干部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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