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06-0101-2021-10034
    • 备注/文号:晋政民〔2021〕56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09
    晋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下放(委托)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来源:晋江市民政局 时间:2021-09-15 15:22

    晋政民〔202156

     

     

     

    晋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下放(委托)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为加强下放(委托)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明晰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运行程序、规则和权责关系,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各镇(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晋政办〔2020〕43号)要求,我局编制下放(委托)事项的监管责任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民政局

                                  2021年99


    晋江市民政局下放(委托)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承接

    部门

    承接部门职责

    赋权文号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1 

    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局

    乡镇

    (街道)

    镇(街道)受理城乡低保申请,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经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开公示等程序后,审核认定低保对象,并做好低保金发放工作。

    晋政办

    2020〕43号

    民政局

    1.指导镇(街道)做好当月份城乡低保新申请对象审核审批、动态管理、资金发放及系统维护等工作;

    2.组织各镇(街道)开展年度低保复核工作;

    3.定期抽查入户,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2

    特困人员供养

     

    民政局

    乡镇

    (街道)

    镇(街道)受理特困人员申请,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经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公开公示等程序后,审核认定特困人员,并做好特困供养金发放工作。

    晋政办

    2020〕43号

    民政局

    1.指导镇(街道)做好当月份特困人员新申请对象审核审批、动态管理、资金发放及系统维护等工作;

    2.组织各镇(街道)开展年度特困人员复核工作;

    3.定期抽查入户,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

    给予临时救助金(小额)

     

    民政局

    乡镇

    (街道)

    救助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镇(街道)负责审批发放。

    晋政办

    2020〕43号

    民政局

    1.市民政局依据各镇(街道)每年年底困难对象人数,结合往年实际救助情况,测算并预拨部分临时救助资金至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账户中,以便临时救助工作的开展;

    2.定期将临时救助有关信息在网上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定期抽查入户,检查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承接

    部门

    承接部门职责

    赋权文号

    监管责任单位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4

    违反地名管理规定的处罚(含3个子项)

    1.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处罚

    民政局

    乡镇

    (街道)

    违反《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晋政办

    2020〕43号

    民政局

    1.做好下放事项的业务培训和跟踪指导工作,加强承接部门业务能力建设,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

    2. 对承接部门实施赋权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3.对承接部门执行赋权事项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

    2.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处罚

    违反《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涂改、玷污、遮挡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处罚

    违反《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规定,涂改、玷污、遮挡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

    设施的处罚

     

    民政局

    乡镇

    (街道)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民政、住建、自然资源、林业园林、城市管理局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晋政办

    2020〕43号

    民政局

    1.做好下放事项的业务培训和跟踪指导工作,加强承接部门业务能力建设,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

    2.对承接部门实施赋权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3.对承接部门执行赋权事项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

    6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

    标准的处罚

     

    民政局

    乡镇

    (街道)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晋政办

    2020〕43号

    民政局

    1.做好下放事项的业务培训和跟踪指导工作,加强承接部门业务能力建设,确保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

    2.对承接部门实施赋权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3.对承接部门执行赋权事项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


     

     

     

     

     

    抄送:市委编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晋江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19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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