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6-0101-2026-00003
    • 备注/文号:晋教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09
    晋江市教育局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印发《晋江市2-3岁幼儿园托班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6-04-09 08:47

      各教育中心、市直幼儿园:

      经研究,现将《晋江市2-3岁幼儿园托班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江市教育局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4月3日

      晋江市教育局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关于晋江市2-3岁幼儿园托班管理的规定

      一、为规范晋江市2-3岁幼儿园托班管理,促进托班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闽政办〔202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晋江市内各级各类幼儿园面向2-3岁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班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托班服务应当遵循儿童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普惠便民的原则,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四、幼儿园开设托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师德师风事件,未受行政处罚。民办幼儿园需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二)在片区3-6岁适龄幼儿入园学位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具备开展2-3岁幼儿照护服务的条件和资源。 

      (三)幼儿园托班班数不超过核定班总数的20%,计算结果向下取整;因幼儿园剩余学位较多需超过该比例的,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五、 托育人员包括管理负责人、保育师、卫生保健员、保安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保育师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7。

      (一)托班应明确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托班保育教育及安全等日常运营工作。管理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的经验,了解2-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保育教育特点,经国家或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鼓励由幼儿园园长或分管副园长担任管理负责人。

      (二)保育师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取得保育师(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卫生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医师或护士执业证书(已注册),或经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收托50名以上婴幼儿的,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员。

      (四)所有拟录用托育人员须提供近6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且无虐待、伤害婴幼儿等不良记录。幼儿园应按照教职工准入查询规定,对所有拟录用人员进行前置性资格审查。前置性资格审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等规定执行。上岗前,所有人员须接受托育照护相关培训。

      六、托班的设置与设施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场地选择:应设置在安全、无污染、采光通风良好的区域,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面积要求: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户外活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人。

      (三)安全卫生: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监控系统应当保障婴幼儿隐私安全,监控资料仅限用于安全管理、事故调查等法定用途,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阅外,不得随意公开或用于其他目的。提供膳食服务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各级相关规定,实行“明厨亮灶”。各类玩具、教具、家具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定期清洗消毒。

      (四)设施设备:托班活动室及设施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及《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等的相关要求。

      七、幼儿园申请开设托班,应当向晋江市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晋江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见附件1)。

      (二)幼儿园法人登记证书。

      (三)办园许可证。

      (四)幼儿园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场地的,应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经备案的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五)托班用房平面布局图。指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六)法定代表人及拟负责托班业务的管理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七)托育人员配备及资质材料。

      1.全体拟聘用的托育人员名册;

      2.管理负责人的学历证书、相关工作经历证明,以及托班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明;

      3.保育师的学历证书(高中及以上)和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卫生保健人员的学历证书(高中及以上),以及医师或护士执业证书,或经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所有工作人员近6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

      6.幼儿园按照教职工准入查询规定,对所有拟录用人员进行前置性资格审查的相关承诺或证明文件;

      7.幼儿园组织的上岗前托育照护相关培训计划或证明。

      (八)消防审验证明材料。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要求,提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

      (九)提供餐饮服务的,须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由晋江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托班卫生评价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评价的机构名称、地址须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信息一致。

      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核验,复印件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幼儿园公章;基层幼儿园的复印件另须加盖所属教育中心公章。

      八、幼儿园申请开设托班的程序如下:

      (一)园所申请:有意愿且符合开设条件的幼儿园(基层幼儿园需经所属教育中心同意),向晋江市教育局提交本规定七中所列申请材料。

      (二)初步审查:晋江市教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进行实地核查与综合评审,形成审查意见。通过审查的,由晋江市教育局出具同意开办托班的批复文件。

      (三)备案确认:幼儿园凭晋江市教育局批复,按托班备案办理流程(见附件2)向晋江市卫生健康局办理托育机构备案,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正式招生。

      九、入托年龄为2周岁及以上,以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为年龄计算截止时间。幼儿进入托班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托班3个月以上的,返回托班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十、幼儿园托班收托每班人数应控制在20人(含)以下。

      十一、普惠性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其托班保育费收费标准可在本园现行普惠性保教费(小班)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30%。非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保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幼儿园依法自主确定。托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参照本园小班收费标准执行。托班提供的被褥、床单等幼儿用品,可作为代收费项目,由家长自愿选择,按实收取、不得营利,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十二、托班的人员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保育管理等应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日常膳食、健康检查、照护与保育等应符合2-3岁婴幼儿的身心发展特征。

      十三、幼儿园应遵循2-3岁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重视情感关怀与回应性照护。托班活动应以游戏为基本形式,注重生活化、个性化,促进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领域的全面发展。严禁采用机械训练等幼儿园化、小学化的教学方式,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课程化知识传授与技能训练。  

      幼儿园应根据《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养育照护指南》等国家指导文件,制定适合2-3岁幼儿的保育教育方案。方案应突出生活环节的教育价值,并建立个性化的幼儿成长观察记录。

      十四、幼儿园应加强幼儿信息管理,及时采集、更新托班幼儿信息,建立个人电子托育档案,实行动态化管理。

      十五、幼儿园应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将2-3岁婴幼儿照护知识和家庭养育指导纳入年度培训计划,提高保育师照护服务能力。每年至少组织1次保育师健康检查。

      十六、晋江市教育局、晋江市卫生健康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托班实施常态化监督检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方式加强协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十七、民办幼儿园托班暂纳入民办学校年检体系,由晋江市教育局联合晋江市卫生健康局,对其办班条件、安全管理、卫生保健、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十八、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相关规定,或本规定与上级文件冲突的,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十九、本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已开设托班的,须在本规定生效后三个月内,提交第七条规定材料并按第八条程序补办手续;逾期未办理或经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须停止收托服务。

      二十、本规定由晋江市教育局、晋江市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晋江市幼儿园开设托班申请表

      2.晋江市卫生健康局幼儿园托班备案办理流程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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