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李长春晋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公示
时间:2026-01-23 10:43 浏览量:

      李长春,男,汉族,系晋江市永和镇梨星村人,于2022年6月评选为第二批晋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李长春由于个人原因,2025年1月起,长期处于失联状态,未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同时,该传承人未按要求参加2024年度晋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规定,以及该项目保护单位的意见,决定取消李长春晋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2026年1月23日至2026年2月2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实名制书面形式向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反映。

      联系人:李艺清、徐维耕,联系电话:0595-85616256

      特此公示。

     

      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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