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美晋江”文化惠民演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1 11:19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美晋江”文化惠民演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晋江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1日

     

    “大美晋江”文化惠民演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自信,促进文旅深度融合,建设文化强市,为推动我市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进一步调动艺术表演团体艺术生产的积极性,激活演出机制,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晋江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传承和弘扬福建戏曲的若干意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美晋江”文化惠民演出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补助引进国内外表演团队演出,以及晋江市国有文艺院团、文艺类表演团体、文化艺术人才(个人)等晋江市演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晋江市财政局、相关执行单位分别履行下列职能:

      1.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晋江市财政局建立健全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制度。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分配下达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晋江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管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应制定“大美晋江”文化惠民演出计划,确保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纳入市文旅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统筹。

      4.相关执行单位应确保演出项目表演节目质量,做好意识形态审核把关,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补助形式实行公益为主、场次计量、精准补助。

      第五条  “大美晋江”文化惠民演出应贴近群众生活,弘扬社会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拓宽高雅艺术的受众面,作品达到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水平,秉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演出补助资金由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管理、指导监督。

    第二章         演出补助标准

      第七条  “大美晋江”文化惠民演出补助标准如下:

      根据单位资质、获奖级别、演出规模、演出类别等因素,分为四类演出进行补助。

      1.第一类演出:获国际专业奖项的国内外表演团队,每场演出补助4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获国家级奖项的国内外表演团队和国家级表演团队的演出,每场演出补助30万元(含)至40万元(不含)。

      2.第二类演出:获省级专业奖项的表演团队,福建省外表演团队每场演出补助20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福建省内表演团队每场演出补助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

      3.第三类演出:获泉州市级专业奖项的表演团队(不含晋江市表演团队),每场演出补助5万元。

      4.第四类演出:对晋江市表演团队(个人)进行分类补助。

      (1)进基层演出。晋江市国有文艺院团开展送戏下乡活动,主动深入全市的农村、部队、学校、社区、企业、旅游景点等开展公益性演出。大型剧目(演出时长120分钟及以上)每场演出补助1.8万元,小型剧目(演出时长60分钟及以上)每场演出补助0.6万元。

      (2)进剧场演出。晋江市国有文艺院团在戏剧中心(高甲、木偶剧场)演出本单位创排的高甲戏、木偶戏、儿童剧等,演出时长90分钟及以上,每场演出补助1.8万元。

      (3)文艺类表演团体演出。包括市民族乐团、市合唱协会、市文化馆少儿合唱团、市古琴协会等晋江市表演团体。按照演出规模、演出影响力、演出实际投入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给予少儿类演出团体、市南音艺术团、市古琴协会每场不高于3万元演出补助,给予市合唱协会、市民乐团等演出团体每场10万元至12万元补助标准,演出时长90分钟及以上,实行总额控制。

      (4)文化艺术人才(个人)专场演出。每场补助不高于2万元。

      第四类演出补助不超过表演团体成本支出。

      上述演出中情况特殊、增加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助金额。

    第三章         演出补助开支范围

      第八条  演出补助资金开支范围应贯穿演出活动场次的整个艺术生产环节,在以下支出范围内:

      剧目立项、采风、创排、正式演出、后期更新等支出;

      业务性公用经费支出;

      演职人员人力成本支出;

      演出交通费、业务费、道具运输费支出;

      设备购买费、演出排练场所维护修缮费、水电支出;

      场租费支出;

      演出宣传费;

      其他用于演出的支出。

    第四章         兑现补助流程

      第九条   演出前,受补助对象提交申请表、演出方案(含经费预算、演出团队简介、剧目简介)等材料。

      第一、二、三类演出补助资金以正式签订合同金额为准,受补助对象应于合同签订前提供获奖证书、单位法人证书等佐证材料。

      第十条   演出结束后,受补助对象应及时向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文化和艺术科报送演出相关佐证材料,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按季度向晋江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1.第一、二、三类演出:须提供合同、演出节目单、现场演出照片等材料。

      2.第四类演出:分类提供材料。

      (1)进基层演出:须提供演出统计表、确认单、现场演出照片等材料。

      (2)进剧场演出:须提供活动方案(含支出明细)、演出节目单、演出现场图片等材料。

      (3)本土文艺类表演团体演出、本土文化艺术人才(个人)专场演出:须提供合同或委托函原件、演出方案(含支出明细)、演出节目单、演出现场图片等材料。

      第十一条  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演出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晋江市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资金核批规程的意见》相关规定报送审批后,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戏剧中心、祖昌音乐厅的演出售票、票务管理以及晋江演艺网的运营由晋江市高甲柯派表演艺术中心负责,售票所得上缴财政。今后运营模式如有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除特别规定外,同一惠民演出项目符合晋江市多项补助政策的,取最高补助,不予重复补助。除特殊说明外,符合条件的惠民演出项目同样享受上级出台的有关补助政策。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受补助对象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分配使用补助资金,不得挤占资金或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补助资金的支付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受补助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审计、巡视巡察、主体责任检查等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演出场次,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上缴财政外,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晋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晋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3年。2024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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