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6-04-17 11:26 浏览量:

    机关各科室(队)、局属单位:

      经党组会研究,现将新修订的《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6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降低运行成本,促进资产科学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保障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行〔2018〕960号)和中共晋江市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晋委财办〔2019〕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和所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三)本细则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和文物文化资产等。

      (四)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局机关办公室-局属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

      1.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研究制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标准,加强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评估、信息系统录入、资产报告编制等基础管理工作。

      (3)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4)向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2.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本级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2)组织局机关开展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加强局机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处理有关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事项。

      (4)督促局机关财务人员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4)督促局机关各科室(队)对本科室(队)购置、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小组成员花名册。

      (5)组织对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考核评价。

      3.局属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规定和《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

      (2)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4)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资产配置要求

      (五)单位应严格控制国有资产配置,对己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单位履职需要、存量资产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进行配置。

      (六)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等因素,在编制年度单位预算前,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性能,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并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国有资产配置计划。

      (七)单位纳入配置计划的资产,应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并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八)资产配置坚持调剂优先,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购建。

      (九)单位之间资产调剂按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十)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程序办理。

      (十一)单位由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按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在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章 资产登记要求

      (十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优化资产验收入库、账卡登记(一物一卡一码)、领用交回、保管维护和损失赔偿等业务流程,加强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对于新购入的资产,资产验收入库后,经办人员应于当月将新购入的资产的发票、合同等材料提交至财务处,财务人员应在当月及时进行账卡登记。在建工程应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相关手续后,及时转固,或按相关文件要求及时转固。

      第四章 资产使用规范

      (十三)单位应当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岗位或配备专职人员,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和资产管理、财务、技术、使用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

      (十四)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在编制年度国有资产报告之前进行清查,及时处理资产损益,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五)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严格推行软件正版化,建立软件资产账卡,规范软件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十六)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十七)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和担保。在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开展可行性论证,提出申请,经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资产出租管理

      (十九)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承担组织管理职责。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核和监督管理;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对所属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实施考核评价。

      (二十)单位资产出租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出租方案。各单位对拟出租资产应制定出租方案(对已出租的资产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制定出租方案),方案要明确招租底价、租赁期限、出租用途、对承租方资格要求、租金收取方式、承租方承租国有资产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资产维护等事项。

      单位在制定出租方案时,应成立由本单位领导、资产管理人员等组成的租赁方案制定小组,合理确定招租底价、租赁期限、出租用途、承租方资格要求等事项。招租底价原则上通过组织中介机构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继续出租时可参考相邻同类资产近期出租价格以及原来承租价格以确定租金底价,保证出租过程公正透明。出租方案制定应邀请派驻局纪检人员全程监督。

      2.出租方案审批。制定的出租方案,按照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经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履行公开招租程序。

      3.国有资产出租统一进入产权交易机构,采用公开竞价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各单位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招租协议后,产权交易机构就资产招租信息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开招租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对资产情况较复杂、公开竞价成本过高、涉及市政府重大招商项目或依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租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租。

      4.明确租赁期限。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5年),特殊情况经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后总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各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自行转租。

      5.原承租者优先权。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终止后,需要继续出租的,应当按照要求重新履行相关程序。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不正当竞争,在同等条件下,严格履行租赁合同的原承租者享有优先承租权,即对资产出租采取公开竞价的最高租金,原承租者愿意接受的,由原承租者按享有优先承租权的原则承租。

      6.规范租赁合同文本。各单位应按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文本中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租赁期间不得随意转租、违约应承担的责任等相关条款。租赁合同经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十一)单位应当对出租、出借的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加强风险管控和收益监管,同时在单位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情况。

      (二十二)单位应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和规范使用。

      1.局机关国有资产出租,预算管理形式为财政核拨、财政补助的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投资等所产生的国有资产收益,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2.经费供给方式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规定

      (二十三)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处置。

      (二十四)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填报资产处置申报表(详见附件),按以下方式及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调整。

      1.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和船舶、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批准留用的公务用车的处置,经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和船舶、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批准留用的公务用车外的其他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自行审批;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十五)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成立临时工作机构等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或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按照规定的处置权限报经审批后处置。未经审批,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用或者处置,并对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十六)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拟定处置方案,经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十七)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按规定应进场交易的,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国有资产(产权)首次挂牌应以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价格作为转让底价,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或者公开拍卖流标后,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当新确认的挂牌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获得产权转让的决定或者批准机构同意。

      (二十八)经批准报废的电器电子设备,应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定点回收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保密工作要求,交由指定的涉密设备定点销毁单位处理,严禁进行市场交易或自行处置。

      (二十九)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上缴财政。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三十)单位按照《晋江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中明确的情形,认真落实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三十一)单位自行组织开展的全面资产清查工作,应当向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立项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十二)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制度完善等;资产清查报告主要包括工作报告、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材料和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等内容。

      第八章 产权管理与纠纷调处

      (三十三)单位应加强产权管理,妥善保管各类实物资产的购置凭证,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做好车辆和其他有权属登记要求的资产权属登记及其相关产权的转移或变更登记。

      所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股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监管,建立健全各类权属资料和管理档案。

      (三十四)局属单位之间或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市政府处理。

      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三十五)单位应依托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全面、准确、细化、动态”的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夯实资产管理基础,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三十六)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是指单位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三十七)单位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工作部署,及时编制和报送国有资产年度报告。

      (三十八)国有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详实。

      (三十九)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科室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四十)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国有产权,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十一)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制度,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查找资产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加大绩效考评力度。

      (四十二)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督促各下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资产管理制度。

      (四十三)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

      2.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政府采购或自行采购;

      3.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或处置;

      4.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未按规定上缴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

      6.报送虚假资产信息或未按规定报送资产报告;

      7.干预评估、交易机构独立执业或向评估、交易机构提供虚假资料;

      8.其他违反本细则的情形。

      (四十四)对于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四十五)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并报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四十六)本细则由局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七)本细则自2026年4月17日执行。

      

    附件:1.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2.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小组成员花名册

      

    附件1

      晋江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蔡惠琼(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史桂国(党组成员、二级主任科员)

      王燕瑜(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孙淑华(办公室主任)

      黄飞黄(政策法规和安全科科长)

      吴丽佳(公共文化和艺术科副科长)

      孙玉文(文物保护科副科长)

      刘文学(群众体育科科长)

      张志丹(竞技体育科副科长)

      李真珠(产业发展科科长)

      施毓箴(资源开发科科长)

      王清芳(晋江市体育城市发展促进中心副主任、

      市场管理科负责人)

      张海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骆锦恋(晋江市文化馆副馆长)

      林铅海(晋江市博物馆馆长)

      吴金鹏(晋江市文保中心主任)

      郑君平(晋江市图书馆馆长)

      庄伟国(晋江市高甲柯派表演艺术中心副主任)

      尤天相(晋江市掌中木偶艺术保护传承中心主任)

      吴文杉(晋江市大剧院副经理)

      陈小兵(晋江市少年儿童业余体育学校校长)

      陈永记(晋江市体育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小组,成员由各个科室(队)组成。

      

    附件2

    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小组成员花名册

    序号

    姓名

    科室

    1

    吴蚶目

    办公室

    2

    王雅露

    政策法规和安全科

    3

    林晓雯

    公共文化和艺术科

    4

    黄仲昆

    文物保护科

    5

    李世雄

    群众体育科

    6

    张根荧

    竞技体育科

    7

    郑君苗

    产业发展科

    8

    庄铭颖

    资源开发科

    9

    宋成功

    市场管理科

    10

    张谋富

    市场管理科

    11

    黄春生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