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质效,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执法程序,结合我市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措施执法程序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10日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程序规范(试行)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适用情形与原则
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执法部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各股队要准确把握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情形与原则。
(一)法定适用情形:只有在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或控制危险扩大等特定情形下,才能依法适用行政强制措施。
(二)审慎原则(免强制情形):如果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执法人员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执法程序规范:
(一)事前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应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二)紧急情况补办手续: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现场执法: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通知到场:通知当事人到场。若当事人不到场,需邀请见证人到场。
(五)告知与听取: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如陈述、申辩权);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笔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七)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当场清点有关财物,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及填写《送达回证》,同时由当事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后续相关文书的顺利送达。
(八)全程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期限与后续处理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执法期限与后续处理规范:
(一)查封、扣押期限: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延长期限:情况复杂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四)查封、扣押后的处理规范: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的决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取回财物时还需要制作《取回被扣押财物收据》,由当事人现场签认。
(五)查封、扣押财物妥善保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退还扣押财物: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四、行政强制措施其他执法程序规范
(一)严格落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切实做到执法行为全程留痕、执法过程可溯可查。在开展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对现场执法活动以及执法办案场所内的全部执法环节,必须实行全程音像记录,确保执法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严格规范行政强制案件全流程录入闽执法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对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批、解除强制、取回扣押物品等环节,做到实时录入、应录尽录、全程留痕。确保每个环节的执法信息、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含全程音像记录资料)、审批意见、当事人确认情况等均及时、规范录入平台。
(三)执法大队各中队要各自做好扣押物品台账登记,执法大队法规股负责台账的汇总登记。解除扣押后,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各中队将相关法律文书整理完备后报送至法规股,由法规股统一办理邮寄送达事宜。
(四)要严格区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依据、条件及程序,对标的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法定范围的,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措施,不得适用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五)本规范(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如本规范(试行)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制度规定不一致的,直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度。
附件:1.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审批表
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3.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审批表
4.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
5.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6.取回被扣押财物收据
附件1
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审批表
案号: 字第 号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姓名或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号码 |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
车(船)籍 |
车(船)号 |
车(船)型号 |
||||
|
案件基本情况 |
||||||
|
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理由及依据 |
调查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时 |
|||||
|
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时 |
|||||
|
备注 |
||||||
附件2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NO: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姓名或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号码 |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
车(船)籍 |
车(船)号 |
车(船)型号 |
|||||
|
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 |
|||||||
|
法律 依据 |
|||||||
|
行政强制措施名称 |
□1.扣押车辆(责令停放) □2.强制拖离车辆 □3.扣押工具 □4.扣押证件 □5.扣押船舶 □6.扣押浮动设施 □7.拆除动力装置 □8.责令临时停航 □9.责令驶向指定地点 □10.责令停止作业 □11.禁止进港 □12.禁止离港 □13.其他: |
||||||
|
财物清单及基本情况 |
|||||||
|
执法 人员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
执法 证号 |
|||||||
|
告知 事项 |
1.扣押财物的,本决定书同时作为扣押清单,请妥善保管;强制措施期限为 日,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不包括对物品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的期间。 2.可以对本决定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其他: |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3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审批表
|
当事人基本情况 |
姓名或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号码 |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
车(船)籍 |
车(船)号 |
车(船)型号 |
|||||
|
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
|||||||
|
拟延长期限及理由 |
调查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单位负责 人审 批意 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附件4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
案号: 字第 号
![]()
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因你(单位) ,本机关依法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采取了 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 。
现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 日,至 年 月 日止。
特此通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5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案号: 字第 号
![]()
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因你(单位) ,本机关依法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采取了 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 。
现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解除该行政强制措施。请自解除之日起及时到 (具体地点) 取回。逾期不取回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通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NO:
取回被扣押财物收据
根据《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案号: 字第 号),
年 月 日 时 分,领取人在 取回了被扣押的财物。
取回的财物清单及简况为:
经领取人查验,取回的财物与扣押时完全一致,扣押期间没有使用、丢失和损坏现象。
特立此据。
财物交付经手人(签名): 、
年 月 日
财物领取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措施执法程序规范(试行)》政策解读2026-10-10
- 【H5】晋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行政强制措施执法程序规范(试行)的通知2026-10-23


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晋江政务
闽政通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