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措施执法程序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6-10-10 11:19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重要手段,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益。为进一步统一晋江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强制措施执法尺度,解决执法实践中程序把握不准、文书使用不规范、期限执行不严、台账管理不统一等问题,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交通运输执法实际,晋江市交通运输局制定本试行规范。

  本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立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细化行政强制措施全流程操作标准,补齐执法实操制度短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一是统一执法标准,明确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操作流程、文书使用、解除处置等实操要求,解决一线执法尺度不一问题。

  二是压实程序责任,规范审批、现场实施、期限管控、送达归档各环节,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全过程音像记录,防范程序瑕疵。

  三是防范执法风险,厘清行政强制措施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界限,严禁以扣代罚、超期扣押、扩大强制范围等违规行为。

  四是保障当事人权益,坚持审慎强制、比例原则,优先采用教育劝改等非强制手段,规范陈述申辩权利保障,健全内部监督纠错机制。

  三、工作进展

  为切实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执法行为,本局立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全面复盘近年行政强制案卷,梳理查封扣押实施过程中审批不规范、期限管控不严等突出问题。严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上位规定开展文稿起草,先后征求各业务科室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文稿内容,按程序完成合法性审核,形成《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措施执法程序规范(试行)》并正式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适用本局及所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输、交通工程建设等执法活动中实施的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行政强制措施。

  (二)实施期限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2026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五、主要内容

  本规范分为法定适用情形与原则、实施程序、期限与后续处理、其他执法程序规范四大部分,配套六套标准化执法文书,对行政强制措施全流程作出细化规定。

  (一)明确适用边界,确立审慎执法原则

  1. 可以实施强制措施的法定情形。仅限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四类法定场景,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2. 审慎免强制规则。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体现柔性执法理念,杜绝“逢案必扣”。

  (二)细化现场实施八大程序,压实执法流程

  规范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要求,明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履行完整法定流程:

  1. 事前审批。一般情形实施前必须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审批表》。

  2. 紧急处置补办手续。紧急情况当场采取强制措施,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负责人认为不该采取强制的,要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3. 人员要求。不少于2名持证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

  4. 当事人到场规则。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

  5. 告知申辩权利。当场告知强制理由、法律依据、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必须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不得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

  6. 制作现场笔录。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签字要在笔录注明;无当事人到场由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7. 文书当场交付。现场清点财物,当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同步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保障后续文书有效送达。

  8. 全程音像记录。查封、扣押现场及办案场所必须全程音像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可回溯。

  (三)严格管控查封扣押期限,规范后续处置

  1. 基础期限。查封、扣押期限最长30日;案情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必须制作《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 鉴定期限扣除。检测、检验、技术鉴定时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限,鉴定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鉴定期间要书面告知当事人。

  3. 扣押财物处置路径。查封扣押后要在法定期限内查清事实,区分情形作出处理:该没收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予以销毁;符合解除条件作出解除强制措施决定。

  4. 财物保管责任。扣押财物必须妥善保管,严禁使用、损毁;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五类必须解除强制措施情形:

  ①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②查封扣押财物和违法行为无关;③已作出处理决定无需继续强制;④强制措施期限届满;⑤其他不需要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四)健全配套管理制度

  强化全过程音像记录。强制措施各环节实时录入闽执法一体化大融合平台,做到应录尽录。执法大队各中队建立扣押物品台账,执法大队法规股汇总管理,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的统一组织邮寄送达。厘清行政强制措施与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界限,严禁以证据登记保存变相替代扣押。

  (五)配套标准化文书模板

  配套六套标准化文书。包含《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审批表》《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通知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取回被扣押财物收据》,覆盖强制措施全办案流程。

  六、注意事项

  1. 执法人员实施扣押等强制措施,应当出示证件、告知理由依据,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当场交付法律文书。

  2. 强制措施有法定时限,检测鉴定不计入扣押期限。

  3. 如对强制措施不服,可依据文书告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 符合解除条件时,可凭《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到指定地点取回被扣押财物,领取财物时核对财物状态并签署收据。

  七、关键词诠释

  1. 行政强制措施: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为制止违法、防控风险,依法对公民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属于中间程序性措施。

  2. 证据登记保存:证据可能灭失时的证据保全手段,和查封扣押适用条件、审批、期限均不同,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3. 全程音像记录:对扣押现场、办案场所执法活动全过程录音录像,作为执法证据归档。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晋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0595-8566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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