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程序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6-10-10 14:46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调查阶段重要的证据保全取证手段,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在执法实践中,存在适用边界模糊、超范围使用、期限把握不准、与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混用、文书台账管理不统一等问题。为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防范执法风险,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结合晋江市交通运输执法实际,制定本试行规范,与《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措施执法程序规范(试行)》配套实施,厘清两类执法手段的适用边界。

  二、目标任务

  一是厘清适用边界,明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适用情形,区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严禁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变相实施扣押。

  二是统一操作规范,细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现场实施、财物保管、期限管控、后续处置、文书送达等全流程操作标准,统一文书制作要求。

  三是防控执法风险,压实执法人员取证程序责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全程音像记录,杜绝擅自处置证据物品等违规行为。

  四是保障当事人权益,坚持必要性、最小范围原则,仅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实施登记保存,规范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按期返还财物。

  三、工作进展

  立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梳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环节常见程序漏洞,聚焦基层执法人员对取证措施理解不清、流程把握不准等难点。对照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文稿起草,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文稿内容,按程序完成合法性审核,形成《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程序规范(试行)》并正式印发实施。

  四、施行时间与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

  适用晋江市交通运输局开展的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输、交通工程建设等执法活动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实施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工作。

  (二)实施期限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2026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本规范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制度规定相冲突,优先适用上位法规定。

  五、主要内容解读

  本规范分为法定适用情形与要求、实施程序、期限及后续处理、其他执法程序规范四个部分,配套四套标准化执法文书,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全流程予以细化。

  (一)严格限定适用条件,划定禁止适用范围。仅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时方可使用,目的为保全固定证据,严禁变相用于扣押财物,优先采用拍照、复制等常规取证手段。遵循关联性、必要性要求,仅限涉案相关物品;鲜活易腐、易燃易爆等特殊物品原则上不予登记保存,防范保管风险。

  (二)明确现场实施八项法定程序。落实事前审批,执行不少于2名持证执法人员办案要求;通知当事人或见证人到场,当场告知理由依据并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现场清点制作物品清单,规范文书签字、送达,当事人拒签的做好书面注明并结合音像记录佐证;执法全过程开展音像记录,相关文书、保管证据按要求移交存档。

  (三)明确法定期限与后续处置规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7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期限不得延长,逾期自动解除。解除保存返还财物时,由当事人核对财物并签署取回收据。

  (四)完善台账管理与文书送达机制。执法中队建立案件台账,大队法规股统一汇总管理。对到期未领取物品的,按流程报送材料并办理文书邮寄送达,压实各股队登记、跟踪、保管、归档工作责任。

  (五)统一配套标准化文书。明确四套制式文书模板:《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取回被登记保存物品收据》。

  六、注意事项

  1.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调查取证手段,不是处罚。只有存在证据灭失、事后难以取得时,才可以适用该措施。鲜活易腐、易燃易爆等物品不得实施登记保存。

  2. 登记保存期限只有7个工作日(工作日,不含节假日),不能延期;到期执法机关未处理,措施自动解除。保存期间,不得销毁、转移被登记保存物品。

  3. 执法人员实施该措施应当2人以上持证执法,现场出具清单文书。解除登记保存后,凭文书到指定地点取回物品,领取时核对物品完好状态并签署收据。

  七、关键词诠释

  1.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设立的证据保全制度,是案件调查取证环节,目的固定证据,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期限严格限定7个工作日,不可延期。

  2. 自动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7 日期限届满,执法机关未作出处理决定的,登记保存效力自动消灭,无需另行出具解除文书,但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取回财物。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晋江市交通运输局,电话:0595-8566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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