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3-2420-2026-00024
- 备注/文号:晋交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10-10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有关规定,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质效,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程序,结合我市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程序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10日
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执法程序规范(试行)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法定适用情形和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以及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执法人员要准确把握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情形和要求。
(一)法定适用情形:只有在证据面临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才能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仅是一种证据保全措施,属于调查、固定证据的手段,不是行政处罚或独立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要尽量全面取证,严格控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
(二)关联性: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与涉嫌违法行为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具有直接关联性,坚决排除无关财物。不得随意扩大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范围。
(三)必要性:应采取对当事人权益侵害最小的方式,且无其他可替代的取证手段。
(四)排除不适宜物品:对于鲜活易腐物品、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贵重金属、有价证券以及保质期极短的物品,一律或一般不得实施先行登记保存,以免因保管不当引发国家赔偿。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实施程序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遵守下列执法程序规范:
(一)事前批准。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前,须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应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
(二)现场执行。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通知到场。通知当事人到场。若当事人不到场,需邀请见证人到场。
(四)告知与听取。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如陈述、申辩权);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六)清点与制作清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要会同当事人或见证人当场清点证据,制作详细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清单需载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信息。
(七)签字确认。清单需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填写《送达回证》。同时由当事人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后续相关文书的顺利送达。若当事人拒绝,执法人员应注明情况或通过录像等方式记录。当事人不到场的,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八)全程音像记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法定期限与后续处理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五条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遵守以下法定期限与后续处理规范:
(一)法定期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期限为七日,不可延长。“七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即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务必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二)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于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不再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及时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制作《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即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和《送达回证》,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2.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3.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4.执法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三)返还当事人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时,执法人员还要制作《取回被登记保存物品收据》,并由当事人现场签认。
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其他执法程序规范
(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间,案件经办人员要第一时间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一份至执法大队法规股存底,同时将需由我单位保管的相关证据移交至执法大队法规股登记保管,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执法大队各中队要分别做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案件的登记管理工作,执法大队法规股负责对相关台账进行统一汇总、规范登记。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法定期限届满前,经多次通知当事人仍未前来领取相关物品的,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执法大队各中队务必在证据登记保存期限届满前一日,将相关法律文书整理完备后报送至法规股,由法规股统一办理邮寄送达事宜。
(三)要严格区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依据、条件及程序,对标的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法定范围的,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措施,不得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四)执法大队各股队要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共同规范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程序,各股队要做好证据登记保存案件登记、跟踪、管理以及文书保管。
(五)本规范(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晋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如本规范(试行)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制度规定不一致的,直接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制度。
附件:1.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
2.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3.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4.取回被登记保存物品收据
附件1
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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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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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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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车(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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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车(船)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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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
2024年10月31日9时27分,我单位执法人员王××、庄××发现林××驾驶闽M56789号大客车在××市××区××市场门口招揽乘客。经查,该车核准的经营线路是从××到××,批准的停靠地点是××、××、××,不包括××区××市场门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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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情况 |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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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闽M56789号大客车班车客运标志牌 |
面 |
1 |
编号: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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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闽M56789号大客车道路运输证 |
本 |
1 |
编号: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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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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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理由及依据 |
理由: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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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地点期限 |
地点:××大队。 期限:7个工作日,从即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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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意见 |
建议立即对以上物品进行登记保存。 签名:王××、庄××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意见 |
同意。 签名: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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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理由及依据 |
建议解除登记保存,发还被登记保存物品。 理由:案件调查取证完毕,无需继续对以上物品登记保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执法人员签名:王××、庄××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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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意见 |
同意解除登记保存,发还被登记保存物品。 签名: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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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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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 人基 本情 况 |
姓名或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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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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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车(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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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车(船)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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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查你(单位)涉嫌 一案,防止相关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下列的物品作为证据进行登记保存,登记保存的期限为 日,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请于 年 月 日前,到 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本单位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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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 |
数量 |
登记保存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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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人员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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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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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附件3
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
本机关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对你(单位)的 闽M56789号大客车的班车客运标志牌和道路运输证
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现依法对上述物品作出如下处理:
解除证据登记保存,请及时到××(证据登记保存地点)领取上述物品。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NO:
取回被登记保存物品收据
年 月 日 时 分,领取人在 ××××大队 取回了被作为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
取回的物品清单及简况为: 闽M56789号大客车的班车客运标志牌和道路运输证完好无损。
经领取人查验,取回的物品与被登记保存前完全一致,登记保存期间没有使用、丢失和损坏现象。
特立此据。
物品交付经手人(签名): 王××、 庄××
年 月 日
物品领取人(签名或盖章): 林××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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