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的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6-08-28 16:14 浏览量: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保护城市绿化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绿化审批事项。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风景〔2018〕19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9〕32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该暂行规定。

      二、目标任务

      健全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管理制度,严格保护城市绿地与树木资源,规范许可办理流程,落实绿地占补平衡、绿化修复与长效监管,实现城市绿化资源有序利用、有效保护。

      三、工作进展

      我单位经过较长时间内部讨论酝酿,形成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4月向相关市直单位、各镇(街)征求意见,修改最终成稿,于2026年8月12日印发。

      四、范围期限

      本规定适用于晋江市域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以及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等相关审批管理活动。

      本规定自文件印发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 11日。

      五、主要内容

      1.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申请人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并负责绿地按原标准恢复和6个月养护。

      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按照“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原则,通过新增绿化用地、提高周边地块附属园林绿化用地比例等方式,补充减少的附属园林绿化用地。如因绿地率不足或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且不能就近在同一等级范围内建设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申请人须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3.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审批

      树木移植由申请单位委托园林绿化公司移植并负责6个月养护。

      同一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cm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cm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

      4.申请流程

      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和园林绿化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由相关业务科室进行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审批科室分管领导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出具《许可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5.事中事后监管

      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对施工过程和绿地恢复等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咨询单位: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咨询电话:0595-85637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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