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2-2420-2026-00029
    • 备注/文号:晋园林规〔2026〕2号
    • 发布机构: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8-12
    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6-08-28 15:54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绿化审批事项,严格落实《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的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

     2026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保护城市绿化成果,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树木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建风景〔2018〕19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9〕32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绿化赔偿收入部分征收标准的函》(闽财税函〔2020〕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晋江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审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晋江市域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迁移古树名木以及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等相关审批管理活动。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

      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树木砍伐、移植、古树名木迁移、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以及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审批与监督管理工作。

      三、审批事项及条件

      (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1.受理条件:

      (1)申报内容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等政策法规规范要求;

      (2)征得绿地产权方或管理单位同意;

      (3)有完善的施工组织方案、绿地恢复方案及出具恢复期限承诺;

      (4)申报资料内容有效。

      2.占用期限:

      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赔偿费。

      (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1.受理条件:

      (1)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3)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4)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5)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2.占补平衡原则:

      按照“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的原则,通过新增绿化用地、提高周边地块附属园林绿化用地比例等方式,补充减少的附属园林绿化用地。

      (三)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审批

      1.禁止性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

      (2)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2.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

      (1)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2)符合城市建设需求;

      (3)公共安全得以保障;

      (4)病虫害防治需求;

      (5)对居民生活有重大影响;

      (6)有效改善其他树木生长条件;

      (7)树木确已自然死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必须砍伐、移植树木(不含古树名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在三天内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3.迁移古树名木的特别规定:

      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

      (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

      四、办理流程

      根据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服务标准,本市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等相关审批事项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方式

      前往晋江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和园林绿化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办理流程

      (1)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包括材料审核和现场勘察,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勘察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送达结果文书。

      (三)办理时限

      (1)承诺时限: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办结,节假日顺延。

      (2)法定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

      (3)涉及专家评审特别程序不计入承诺时限。

      五、申请材料清单

      (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专项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

      (3)授权委托书;

      (4)申请表;

      (5)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迁移城市树木)申请材料(含树木产权人或管理单位的意见、相关产权人的协商协议、明确项目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期限);

      (6)现状绿化图(附绿地面积、树木清单)、经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

      (7)发改部门、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因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迁移城市树木应提供);

      (8)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9)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恢复方案。

      (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专项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表;

      (3)规划红线图、平面图以及占补平衡说明(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

      (4)总规或单元控规调整的审批意见(因总规、单元控规调整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提供);

      (5)交警、市政部门占道许可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6)规划部门出具的出入口平面图(因出入口设置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应提供);

      (7)发改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或相关备案文件(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8)附属绿地产权者的意见(因出入口设置或改变附属绿地使用性质等情形应提供);

      (9)实施方案(含周边绿地恢复等内容);

      (10)现状绿化图纸(标注苗木清单和绿地面积),绿地占补平衡方案、实施计划和第三方绿地测绘报告;

      (11)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12)营业执照;

      (13)授权委托书。

      (三)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专项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表;

      (3)迁移古树名木应提供申请报告 (说明迁移古树名木的理由、地点、数量、时间、实施方案,生长环境不适宜或影响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专家论证意见);

      (4)树木产权或管理权材料,树木产权人或管理权人同意意见的材料;

      (5)古树名木迁移后养护措施(迁移古树名木应提供);

      (6)树木确实影响公共安全、居民生活的照片,确实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确已死亡的照片,确实影响其他树木生长的照片(影响公共安全、居民生活,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等情形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7)树木补植方案或补救措施(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8)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9)现状绿化图纸或经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砍伐城市树木应提供);

      (10)因应急抢险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在工程完成后备案;

      (11)营业执照;

      (12)授权委托书。

      (四)须论证情况

      同一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cm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cm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六、绿化赔偿与补偿

      (一)树木移植及绿地恢复

      (1)由申请人委托园林绿化公司负责实施;

      (2)乔木由申请单位负责移植至指定苗圃,并进行6个月养护;

      (3)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期满,由申请单位按原绿地标准恢复,6个月养护成活后移交管养。

      (二)补种要求

      在办理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过程中造成树木死亡的,要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三至五倍的株数补种。

      (三)城市绿化赔偿费征收

      砍伐或移植城市树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等三项审批涉及城市绿化赔偿费征收。城市绿化赔偿费征收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9〕32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绿化赔偿收入部分征收标准的函》(闽财税函〔2020〕1号)进行征收。(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四)城市绿化补偿费征收

      因绿地率不足或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且不能就近在同一等级范围内建设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须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收费标准: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面积×(建设项目相应用地性质及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直接绿化费);经营性建设项目占用收费标准:应缴纳的绿化补偿费=占用绿地面积×(住宅用地相应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2倍+直接绿化费)。

      直接绿化费参考城市绿化补偿费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19〕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事中事后监管

      (一)公示要求

      移植、砍伐树木施工时,应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施工地点、施工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投诉电话、批准文号和批准单位等信息。

      (二)监督管理

      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临时占用绿地、砍伐移植树木等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施工阶段:

      树木移植由申请单位委托园林绿化公司移植,按时保质将树木移植至就近的苗圃或指定的地方。申请单位须做好管护工作,确保移植树木的成活率并实施6个月管养。

      2.移植检查:

      (1)申请单位须在树木完成移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提出移植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内整改,直至通过移植检查合格。

      (2)移植检查通过后,涉及移植树木移交管护的,申请单位须与树木接管单位签订移交手续。

      3.绿地恢复核验:

      遵循“按照规定的期限、质量要求恢复绿地”这一核心要求,晋江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局现场核验申请单位是否超期,是否根据恢复方案对临时占用的绿地进行恢复,达到原有绿地标准或同类绿地规范要求。绿地恢复要求选择全冠苗种植,成活养护期6个月后办理移交。

      (三)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相关规定移交晋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

      八、其他规定

      本规定自文件印发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 11日。与上级最新出台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最新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赔(补)偿收入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城市绿化赔偿收入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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