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晋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晋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细则(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6-06-16 09:28 浏览量: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4〕18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7〕305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3〕17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细则(试行)的通知》(泉建规〔202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晋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细则(试行)》,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管理,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管理,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三、制定依据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24〕18号);

  2.《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7〕305 号);

  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3〕17号);

  4.《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细则(试行)的通知》(泉建规〔2025〕13号)。

  四、制定过程

  本文件由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经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后,并经合法性审核通过,会同晋江市财政局于2026年5月18日印发。

  五、主要内容

  在《泉州市中心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细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践情况及政策执行中的痛点、难点等问题,结合我市保障人群情况,对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和细化。

  1.调整职责分工。根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结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情况,保障对象初审单位(各镇街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受理租金减免申请及资格初审。其中,镇管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租金减免工作由镇管公租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受理、监督及具体实施。

  2.细化减免对象。为进一步减轻我市住房困难群体的生活压力,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一是调整减免租金50%对象,将保障家庭中有特困供养人员的调整为保障家庭中有1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可申请减免租金50%;二是细化免交租金对象,将保障家庭中有特困供养人员、保障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等3类对象纳入免交租金范畴。

  3.新增减免对象配租标准。为妥善解决房源与租金减免间的矛盾,避免减免对象利用租金减免占用大面积房源,实现我市公共资源的公平善用,对减免对象的配租房源标准作了规定。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租金减免对象,新入住或因特殊原因申请调换房源时,原则上保障家庭人数为1人的,选择一房户型房源;保障家庭人数为2至3人的,选择两房户型房源;保障家庭人数为4人及以上的,选择三房户型房源。

  六、范围与期限

  1.本细则适用于晋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减免。

  2.本细则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止。

  七、咨询方式

  咨询单位: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95-856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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