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晋江贤坤鞋业有限公司 :
你公司职工陈伟于2021年11月12日发生事故致死,经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晋人社工认〔2022〕07-87号)。因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公司不支付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事故中你理应支付你公司职工陈伟工伤保险一次性(定期)待遇301962.40元,另2025年3月至6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26900.80元,共计328863.20元。2025年7月起,你应继续每月支付伤残津贴4187.20元(暂计),生活护理费2538元(暂计)。经工伤职工陈伟近亲属申请,我中心已依法审核并先行支付工伤保险一次性(定期)待遇及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共328863.20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特作此追偿,通知如下:责令你公司在10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上述工伤医疗费,并汇入我中心指定账户(账号:1408012129601322711,户名:晋江市社会保险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晋江分行)。请积极配合我中心工作!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起即视为送达。
晋江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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