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陈埭镇涵达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部 :
你公司职工刘凤超于2020年6月10日发生事故致死,经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晋人社工认〔2020〕752号)。因你公司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公司应当支付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而你公司不支付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经工伤职工刘凤超近亲属申请,我中心已依法审核并先行支付你公司职工刘凤超工伤保险待遇合计人民币1026890.50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特作此追偿,通知如下:责令你公司在10日内偿还我中心先行支付的上述工伤医疗费,并汇入我中心指定账户(账号:1408012129601322711,户名:晋江市社会保险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晋江分行)。请积极配合我中心工作!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起即视为送达。
晋江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7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晋江政务
闽政通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