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自然资源局执法职责及依据等有关行政执法内容公示
时间:2021-09-18 18:06 浏览量: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晋江市自然资源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机关单位

    (三)执法人员名录:(附件1

    二、执法职责(详见权责清单,附件2

    三、执法权限

    行政许可(8),行政确认(共22项),行政处罚(共92项),行政征收(共6项),行政裁决(共2项),行政监督检查(共25项)。

    四、执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测绘法》、《矿产资源法》、《城乡规划法》、《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

    (二)地方性法规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测绘条例》(2006年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闽测〔201218)、《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1997年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最新省级行政审批清理结果的通知》(闽发改体改2013829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放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2296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1272号)、《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闽审改办〔20152号)、《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199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588号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469号令)、《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国测法字〔20065号)、《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5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653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国务院发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710号)、《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63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3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国海发200628号)、《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4)、《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2)

    (四)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福建省测量标志管理办法》(199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修改,2016年第22次会议修,2018年修正)、《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152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6387号)、《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1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1996年)、《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1997年)、《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修订)、《福建省测绘条例》(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203)、《福建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200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省农业厅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函》(闽审改办〔2016167号、168号)、《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福建省国家安全工作若干规定》

    五、执法程序(详见附件3

    六、救济途径

    1. 拨打监督电话:0595-85681552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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