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青阳一号虾铺餐饮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晋江市青阳一号虾铺餐饮店
经营者:苏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32QQLF38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霞行社区金溪路7-1
你单位被我局查实如下违法行为:1、涉嫌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王某(2006年8月15日出生,2022年5月22日入职,同年7月1日停工)从事收银工作;2、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在经我局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存在非法雇佣童工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我局按照劳动保障行政处罚程序于2022年12月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因穷尽相关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人社监〔2022〕14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晋江市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开具电子缴款书通过网上银行或微信、支付宝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晋江市崇德路196号劳动保障维权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95-85692750
联系人:王诗皇 吴孝秋
晋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晋江政务
闽政通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