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综〔2022〕192号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成立
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畅通矛盾纠纷化解渠道,更好地防范和化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的实施意见(试行)》(泉政办〔2012〕256号)、《泉州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推动建立行政调解组织的通知》(泉司〔2020〕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陈荣松 (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蔡永钦(党组成员、建设系统党委书记)
曾绍鹏(党组成员、副局长)
蔡安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培植(建设系统党委专职副书记)
洪逸群(总工程师)
闫天岗(二级主任科员)
江集中(二级主任科员)
朱文彦 (四级主任科员)
成 员:刘鸿昌(办公室主任)
尤祖鸿(房地产市场与物业监管科科长)
倪卫军(城乡建设科科长)
张立志(建筑管理科负责人)
黄宝安(人防工作科负责人)
洪清庭(行政审批科科长)
李永清(房产交易中心主任)
蔡金龙(消防科负责人)
苏松溪(法制科负责人)
叶其钦(执法大队负责人)
王碧英(招投标中心主任)
吴晓鸿(危房办主任)
吴琼霞(造价站站长)
何亚军(住房保障中心负责人)
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局法制科,负责调解委员会日常事务。行政调解工作开展遵照《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执行(详见附件)。如遇人事调整,由继任者承担相应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试行)
一、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及时有效化解住建领域矛盾纠纷和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住建行业和谐稳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对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和矛盾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的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三、成立以局长为主任、相关局领导为副主任、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制科,负责日常事务。
四、本单位行政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指导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科室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人员,调解涉及多个部门的争议纠纷调解事宜。
五、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是统一登记受理行政调整案件,提出初步意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按照行政调解委员会意见,协调安排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进行调解,督促承办调解科室(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形成调解文书并送达,负责文书的统一归档管理。
六、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合法合理、注重成效原则。
(一)重大复杂的争议纠纷,局分管领导应当参与组织行政调解;一般争议纠纷,由局业务科室(单位)负责人组织行政调解。
(二)在确保调解协议合法的前提下,参考行业惯例,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力求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本单位,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注重说服教育,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做好思想工作。
(四)与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协调配合,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七、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争议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本单位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争议或纠纷。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八、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争议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调解。当事人也可以就争议纠纷主动提出行政调解要求。涉及人数众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争议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九、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力:
(一)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申请行政调解人员回避;
(三)表达真实意愿;
(四)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调解;
(五)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十、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当事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如实陈述争议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调解规则,尊重调解对方当事人;
(三)本着化解争议纠纷的宗旨参与调解活动,不得激化矛盾纠纷;
(四)自觉履行调解争议。
十一、行政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为争议纠纷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争议纠纷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回避。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调解人员是否回避由主持调解的相关负责人决定。
十二、行政调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启动。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申请人可以申请启动行政调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本单位也可依职权主动提出启动行政调解,但应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记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行政调解办公室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意见,报行政调解委员会审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1.对属于本单位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申请,在征求替他当事人同意后予以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
2.对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或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3.在启动行政调解程序之前,矛盾纠纷有可能激化的,或其他紧急情形如不立即处理有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或告知申请人采取其他解决纠纷渠道。
(三)调查。负责调解的科室(单位)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对当事人举证、依职权调查取证、现场踏勘、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获得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质证。
(四)调解。
1.负责调解的科室(单位)应当提前3日将行政调解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通知当事人。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争议纠纷,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第三人提出与争议纠纷有关的请求,可以视情合并调解。当事人和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行政调解的,视为不同意调解。
2.正式调解前,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纠纷事由。
3.调解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结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政策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达成谅解。
4.按规定制作调解笔录及其他文书,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内容,调解笔录应当由参与调解的人员核对签名。
(五)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经各方当事人认可并签字(或盖章)确认。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负责调解的科室(单位)应当及时终止行政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六)履行。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生效,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全面履行行政调解协议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效力。
(七)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调解员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妥善保存并向行政调解办公室备案。
十三、行政调解应当在受理后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作出鉴定、认定或者裁决的,鉴定、认定或者裁决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调解时限。
十四、坚持“三调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重大复杂的行政调解可以与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基层组织联合进行,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信任的人士参加行政调解。必要时要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通知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参与。
十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调解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职责,贻误纠纷调处时机,造成恶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晋江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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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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