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姓氏
1.受理部门: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
一、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关系证明;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收养证明;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四、因18周岁前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提交父母、继父母《结婚证》、《离婚证》; 五、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3.办理流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办结
4.所需材料:
1.泉州市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一式二份);
2.书面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签字,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一式一份);
3.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关系证明(一式一份);
4.书面承诺书(一式一份,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提供);
5.《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6.关系证明(一式一份,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姓氏时提供);
7.婚姻关系证明(一式一份,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时提供);
8.《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满18周岁后申请的,还应提交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因父母再婚随继父或继母姓氏时提供);
9.非婚生育证明、《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满18周岁后申请的,还应提交具备在未满18周岁期间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经历的条件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属非婚生育随继父或继母姓氏时提供);
10.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材料(一式一份,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时提供);
11.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判决(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前款规定以外申请姓氏变更时提供);
12.事实收养公证或社会福利机构确定的寄养协议(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随抚养人姓氏时提供);
13.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佛教、道教出家人员本人要求世俗姓名变更为法号时提供)。
注意事项:
(一)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3)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6)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已批准变更姓名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批准变更的决定,恢复其变更前的姓名。
(二)公民年满18周岁申请变更姓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三)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2)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3)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4)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未满6周岁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领导核准后办理;超过6周岁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给予办理。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派出所受理后需要调查核实和核准的5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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