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国定居落户登记-国外中国公民回国定居
    时间:2020-11-18 16:09

    国外中国公民回国定居

    1.受理部门: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

    2.办理条件:原籍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不具有华侨身份)回闽落户;

    3.办理流程: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报县级公安机关做出审核意见

    4.所需材料: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一式二份);

    2.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2张;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华侨身份认定书》原件(一式一份);

    4.末次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5.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一式一份);

    6.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一式一份);

    7.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具有中国国籍的国籍认定意见(一式一份,入境持用的出入境证件为外国护照时提交,不提交第34项材料);

    8.经使领馆认证或国内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及翻译机构、人员资质证明(一式一份,证明材料为外文时提供);

    9.书面说明、与原户籍直系亲属亲缘关系司法鉴定书、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材料(一式一份,无法提交末次入境证件或者所持入境证件身份信息与出入境记录,或者户口注销证明登记内容不一致时提供)。

    注意事项:

    (一)提交的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由翻译人员签名;

    (二)本人以及直系亲属在我省均无合法稳定住所,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报批核准后,将户口暂时落在原户籍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上。仍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先办理户口登记,按规定加注信息标识,继续开展核查;

    (三)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在通过核准办理落户前又出国的,应当重新申请。

    5.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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