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东石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工作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度
1.在本工作站第一个接待当事人来访来电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2.首问责任人负有为来访来电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引的责任,对属于本职范围的事项,应及时予以办理和解答。
3.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的事项,但属于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的事项,应协助联系相关业务科室或经办人办理。
4.对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服务范围的来电、来访事项,要耐心解释或告知来电来访群众到有关部门申请处理,有联系电话和地址的要一并告知。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
1.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2.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三、服务承诺制度
1.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当事人应举止文明、语言规范、热情周到;
2.来电必接,来访必答,来函必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3.解答法律问题应依法依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对接待中发现的重大疑难问题、群体性纠纷、易激化矛盾应及时向司法所及相关部门报告。
四、工作纪律
1.服务群众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2.不得随意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3.不得吃请受礼,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