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6111-0101-2020-10325
- 发布机构:晋江市住建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1-13
晋建罚决〔2020〕12号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漳州安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漳州市华安县华丰镇华安大酒店附属楼店面49-50号
你单位施工的晋江物联网电子商务产业园1#物流自动分拣车间未办理施工许可已于2019年10月份开工,并于2019年12月份完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施工合同一份、监理合同一份、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谢志声进行询问笔录一份、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尤泽山进行询问笔录一份、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甘加生进行询问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单一份[编号:晋质(安)监E20200330C]、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一份、监理单位营业执照一份、施工单位营业执照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GJJ102019180)一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编号:FJSSJZ-19-03979)一份、现场证据材料一份、合同价的情况说明一份。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3万元即叁万元整(¥3万元)的罚款。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晋江市世纪大道晋兴成发大厦十六楼办公室,联系电话0595-85687712)开具《晋江市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并到中国工商银行晋江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晋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晋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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