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卫生健康局关于个体诊所改备案制的告示
时间:2021-07-12 17:45 浏览量: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文件精神,开办诊所不再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置审批,直接办理诊所执业备案。取消对诊所执业的许可准入管理,改为备案管理。

      一、申请条件

      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其他各类个体诊所设置标准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00年版)执行。

      二、申请材料

      1.《诊所备案信息表》

      2.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           

      3.营利性诊所营业执照

      4.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诊所设计平面图

      6.拟任诊所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7.诊所规章制度  

      8.诊所设备、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及数量清单

      9.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时限

      即办件(1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及要求

      自国家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以来,对个体诊所申请又一重大改革举措。在全面开放的同时,更加注重加强行业监管。

      一是市卫生健康局严格按上级要求,从即日起落实个体诊所改备案制,进一步梳理办事流程,并及时在网上对外公布,可在晋江市网上办事大厅下载《诊所备案信息表》(一式二份)。

      二是个体诊所申请备案后,严格按“三诊一室”设置,将各类规章制度上墙,把《诊所备案信息表》挂在醒目位置,并严格按疫情防控措施做好相关准备。

      三是加大监管力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辖区的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机构设置标准和疫情防控措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诊。市卫生健康局执法大队对个体诊所进行日常监管,发现不良就医行为在取消备案的同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个体诊所申请备案后,应及时将医师和护士变更注册到其个体诊所,市卫生健康局审批科将个体诊所内未及时注册的医师和护士情况通报给市卫生执法大队组织查处。

       

       

       

      晋江市卫生健康局

      202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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