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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
(泉政文〔2022〕7号)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闽政〔2021〕8号),推进泉州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奖励措施:
一、支持旅游发展动能
(一)对新引进的境内外企业在泉投资文化旅游项目,落地开工且首年实际完成工程投资额超过2亿元(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给予每个300万元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境内外知名旅游企业来泉设立全资子企业或控股企业、首年旅游主营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给予每个30万元开办费奖励。
(三)对在我市新设立的旅游企业,自企业经营之日起,前2年、再3年由受益财政分别按其年度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给予奖励。
(四)对推动本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或具有重大公共服务功能的国家、省、市重大标志性文化旅游大企业、大平台、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资金、用地用林用海优惠等方面的支持。
二、支持旅游产品供给
(五)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福建省全域生态旅游小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福建省金牌旅游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六)发展世界遗产旅游。完善提升世界遗产点的旅游配套设施,设施完善投入使用后,按投资金额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多不超过30万元。出台培育措施,利用3年时间培育3~5条世界遗产点旅游精品线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发展工业旅游。注重文旅为特色产业赋能,出台培育措施每年新培育3~5家市级观光工厂,1~2条市级工业旅游精品线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发展研学旅游。依托文化遗产、红色资源、文博单位、非遗场馆、工业遗产、特色工业企业、乡村自然生态等,出台培育措施,利用3年时间培育10家文化引领的研学旅游基地、10条研学旅游精品线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九)鼓励泉州特色文创旅游商品研发。举办泉州“润物无声”文创旅游商品设计大赛、宣传推广文创旅游商品、支持文博单位与企业合作、支持企业研发遗产点文创衍生品。对我市参加国家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十)支持智慧景区建设。支持3A级及以上景区、旅游度假区开发数字化体验产品并普及在线预约、景区电子地图、语音导览等智慧化服务,或运用数字技术打造数字博物馆(展览馆)展示景区特色文化内涵。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按项目建设金额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多不超过20万元。
(十一)凡在非专业演出场馆举办单场售票3000人以上的商业演唱会、音乐会,按演出举办单位的单场售票收入的0.5%奖励。在本市500座以上专业剧场或A级景区、历史文化街区、文化产业园举办的商业演出,单场票房收入4~8万元给予演出举办单位0.5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8~12万元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万元奖励;单场票房收入12万元以上给予演出举办单位1.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打造旅游演艺剧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首演当年度给予奖补50万元。
三、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十二)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首次从“规下”转“规上”入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为旅游的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以及旅游网络服务运营平台等旅游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十三)鼓励旅行社组织游客来泉旅游。组织市外游客来泉旅游,且游客在泉州本地住宿1晚(含)以上的辖区内旅行社给予分档奖补。
1.对年地接国内游客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2000人次以下(不含),在泉住宿1晚的,奖励30元/人次;达到2000人次以上(含2000人次)5000人次以下(不含5000人次)的,奖励40元/人次;达到5000人次以上(含5000人次)的,奖励50元/人次。在泉住宿2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奖20元。
2.对年地接境外游客(含港澳台)500人次以上(含500人次),在泉住宿1晚以上的,奖励50元/人次;在泉住宿2晚以上的,每人次在原有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各增奖20元。
3.组织境内、境外游客包机(含包机切位)入泉旅游,且在泉住宿2晚以上的,每架次人数在100人以上(含100人),每架次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组织旅游专列(含动车切位)入泉旅游,且在泉住宿2晚以上的,每趟次人数在300人以上(含300人)的,每趟次奖励3万元。
每家旅行社第1、2项奖励合计不超100万元;第3项奖励不超100万元。
(十四)支持景区提升。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四、支持培育旅游消费
(十五)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十六)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十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每年培育5个市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每个奖励20万元(经费从市文改办和市文旅局现有专项资金安排);已获得市级称号的,如升级只奖励等级差额部分。
五、支持旅游宣传营销
(十八)支持旅游品牌营销整合提升,培育塑造“宋元中国·海丝泉州”世界遗产典范城市文旅品牌;瞄准客源市场,实施精准营销;开展“四季泉州”文化、滨海、山地、文艺主题系列节事营销活动。
(十九)鼓励各县(市、区)、旅行社、景区开展营销活动。对各县(市、区)承办国家级、省级高规格文旅主题活动的,按承办方实际承担的支出额给予30%的补助,每次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鼓励旅行社、景区在泉州市外组织线下线上泉州旅游营销宣传活动、投放吸引游客来泉广告,按实际支出额予30%的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提升旅游体验
(二十)完善提升市、县、镇、村(社区)四级公共文化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功能,实行年度奖励补助措施。全市每年评选2家市级优秀旅游集散服务中心,每家补助30万元。每年评选5家优秀镇旅游服务中心,每家补助20万元;每年评选10家村旅游服务中心,每家补助10万元。
(二十一)鼓励培育导游人才。对在泉州本地旅行社专职从事导游工作,每年提供地接团队服务80场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可获得每场200元的补助,每人当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导游现场讲解视频须发布新媒体平台,单条点赞量不低于200个);获得全国、省、市级优秀导游员、金牌导游(讲解员)称号(或同等级别称号)的,分别给予个人奖励5万元、2万元、5000元。
七、支持文旅人才保障
(二十二)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完善文旅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奖励工作机制,加大对优秀文旅艺术创作和经营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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