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培岩与福州水魔方游乐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 公告
时间:2024-04-03 10:38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福州水魔方游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兆斌):

    本委受理吴培岩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226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12日工资6933元、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2月12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2722元、2024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14日以及2024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21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376元,共计人民币壹万零叁拾壹元整(¥10031.00)。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期限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为准。

    三、驳回申请人主张的其它仲裁请求。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