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梦梦、庄祥龙、戴晓晓、周建伟与晋江三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 公告
时间:2024-04-03 10:37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三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清):

    本委受理赵梦梦、庄祥龙、戴晓晓、周建伟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4〕106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4名申请人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叁仟柒佰伍拾肆元伍角柒分(¥123754.57),其中周建伟34338.62元、庄祥龙64794.32元、戴晓晓17973.65元、赵梦梦6647.98元。

    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4名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玖仟捌佰贰拾柒元整(¥159827.00),其中周建伟82115元、庄祥龙64793元、戴晓晓9575元、赵梦梦3344元。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戴晓晓、赵梦梦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期限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为准。

    四、驳回申请人周建伟、庄祥龙、戴晓晓主张的其它仲裁请求。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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