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捷信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财强):
本委受理周俊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周俊请求裁决你公司立即 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以下各项:一、医疗费为:12289.89元+检查费607元=12896.89元。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全国平均寿命男性为78.8岁-申请人受伤时49岁)X十级伤残0.1X福建省上年度(2022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01516元/年÷12个月=25209.8元。三、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
(全国平均寿命男性为78.8岁一申请人受伤时49岁)X十级伤残0.1X福建省上年度(2022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01516元/年÷12个月=25209.8元。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平均工资为8100元/月X7个月=56700元。五、护理费为:住院10天X270元/天(本人工资为8100)=2700元六、停薪留职期间工资: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受伤计算至2023年7月16 日即 385天x本人工资270元/天(8100元/月)=103950元。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10天 X50元/天=500元。八、交通费为:1000元。九、请求贵委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上列共计:228166.49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4年01月02日上午09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一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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