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倩、朱怡、张芳、陆春红、陈冬梅、付耀东与晋江市大利纤维工业有限公司争议一案——开庭公告
时间:2023-11-02 10:27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晋江市大利纤维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华):

    本委受理朱倩、朱怡、张芳、陆春红、陈冬梅、付耀东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23条第3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朱倩、朱怡、张芳、陆春红、陈冬梅、付耀东请求裁决你公司支付以下申请人的双倍工资补偿金和一个月的工资补偿金。1、双倍工资:陆春红161637.23元(入职2010年3月8日至2023年9月25日)、付耀东126305.78元(入职2013年8月27日至2023年9月25日)、朱倩182433.93元(入职2008年6月19日至2023年9月25日)、陈冬梅121462.41元(入职2013年11月1日至2023年9月25日)、朱怡179435.42元(入职2010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25日)、张芳112527.85元(入职2015年7月22日至2023年9月25日)合计工资补偿金额为883802.61元。2、1个月工资:陆春红6216.82元、付耀东6647.67元、朱倩6290.83元、陈冬梅6392.76元、朱怡7177.42元、张芳7501.86元,合计工资补偿金额为40227.35元,以上2项工资补偿总合计金额为924029.9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证据材料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31226下午15时在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一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