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厦门鑫天昊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锐):
本委受理杨康、梁龙保、李宗宏、吴凯章、薛根寿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3﹞1612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作出缺席裁决如下:你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康、梁龙保、李宗宏、吴凯章、薛根寿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叁万肆仟壹佰陆拾叁元整(¥34163.00),其中吴凯章17000元、杨康1950元、梁龙保1950元、李宗宏3963元、薛根寿9300元。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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