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市红灯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晖):
本委受理杨冰冰与你公司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3]1523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你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杨冰冰剩余工资4500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6000元、经济补偿1500元、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你公司与杨冰冰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缴费期限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为准、驳回杨冰冰主张的其他仲裁请求。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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