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福荣、颜金海、张进福等11人与中建同济(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黄汉民、张华泽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 公告
时间:2023-10-09 10:19 浏览量: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张华泽

    本委受理黄福荣、颜金海、张进福等11人与中建同济(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黄汉民、张华泽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31410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张华泽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缺席裁决如下:中建同济(福建省)建设有限公司、黄汉民、张华泽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黄福荣、颜金海、张进福等11名申请人工资共计人民币玖万捌仟柒佰壹拾玖元整(98719.00),其中张志良11800元、颜金海25774元、张进福9210元、黄福荣19550元、张汉宗14000元、王永烽3850元、王光民3080元、王志成3080元、刘国伟3200元、刘清芳1575元、彭国权3600元。

    若不服本裁决,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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