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晋江市陈埭镇嘉仕盟鞋厂(经营者:樊先林):
本委受理程仕亮与你厂之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之规定,向你厂公告送达晋劳仲案[2023]1207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厂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你厂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程仕亮剩余工资共计人民币肆仟柒佰叁拾肆元整(¥4734.00)。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若不服本裁决,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应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8202000114号
晋江政务
闽政通APP
